工程事故死亡保險理賠爭議與自營工作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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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工程事故死亡保險理賠爭議與自營工作者權益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為自營工作者,受託至工程現場修理砂石車。該工程案件之發包鏈結為:工務局委託中油公司施作,中油將部分工程分包予艾奕康公司(美商),艾奕康再分包予元厚公司,元厚公司再請當事人之父親至工地修車。修理過程中,砂石車油壓系統故障,後車斗僅能升至約45度而無法達到正常之90度角。修理完成後,司機誤觸油壓桿致後車斗落下,當事人之父親遭壓死亡。

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發現以下問題:(一)對方之工地保險完全未將其父親納入保障範圍,理由為其父親屬自營工作者而非受僱勞工;(二)對方宣稱砂石車僅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但經當事人查證後發現該車另有意外保險;(三)因父親為自營工作者身分,無法領取工安死亡補助45個月薪資,僅能領取政府補助新臺幣10萬元。目前檢察官正就本案進行偵查中。

2. 爭點

  • 自營工作者於工程現場因事故死亡,各層承攬人及定作人應負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為何。
  • 工地保險未涵蓋自營工作者,保險理賠之請求權基礎及可主張之保險種類為何。
  • 砂石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責任保險,是否得為被害人家屬理賠之依據。
  • 自營工作者是否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保護規範,各事業單位有無違反職安法之責任。
  • 多層次分包結構下,各層級承攬人及定作人之連帶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3.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192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194條(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全國法規資料庫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承攬人之連帶補償責任):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全國法規資料庫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事業單位之告知義務):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全國法規資料庫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請求權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層次工程分包結構下之工程事故致死案件,法律關係複雜。首先,就民事損害賠償而言,砂石車司機誤觸油壓桿致後車斗落下壓死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侵權行為。被害人家屬得依民法第192條請求殯葬費、扶養費之賠償,並依民法第194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實務上,工程事故致死案件之慰撫金,法院通常就每一請求權人判給新臺幣1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視雙方經濟狀況及身分地位而定。

就保險理賠部分,雖然工地保險(營造綜合保險)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可能因被害人非受僱勞工而未予涵蓋,但砂石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被害人家屬均得請求保險給付。死亡給付金額依法為新臺幣200萬元。此外,若砂石車另投有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被害人家屬亦得依該保險契約之約定請求理賠,理賠金額視保險金額而定。

就多層次承攬結構之責任而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雖然被害人為自營工作者而非受僱勞工,但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自營作業者準用第五章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之規定。又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即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各層承攬人若未依職安法第26條盡告知義務,或未依同法第27條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均構成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被害人家屬得據此向各層承攬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就刑事責任部分,砂石車司機誤觸油壓桿致人於死,涉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工地管理人員若未善盡安全管理責任,亦可能構成業務過失致死。檢察官偵查中應積極提供相關證據,以利追訴。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工程事故致自營工作者死亡,縱使工地保險未涵蓋該自營工作者,被害人家屬仍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各層承攬人及相關行為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砂石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法應理賠死亡給付200萬元,如另有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亦得請求理賠。各層承攬人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亦構成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

  1. 立即向砂石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死亡給付200萬元,此為法定無過失責任,無須證明加害人有過失。
  2. 查明砂石車所投保之所有保險種類及保險金額,包括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僱主意外責任險等,向各保險人申請理賠。
  3. 以砂石車司機、元厚公司、艾奕康公司及中油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
  4. 配合檢察官偵查,提供相關事證,就砂石車司機及工地管理人員涉嫌過失致死罪部分,積極主張刑事追訴。
  5. 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舉各層承攬人違反職安法之情事,以利後續民事訴訟中作為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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