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工程延宕完工日遙遙無期,終止合約
1. 【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託某設計公司進行住宅裝修工程,雙方簽訂契約並約定完工日期。工程目前約完成百分之七十。起初承攬人承諾將如期完工,然近期開始消極回應,不接電話、不回訊息,偶爾派遣工人到場僅做少量工作即離去,工程進度嚴重停滯。
當事人多次催促均未獲實質回應,完工日期已經逾期且遙遙無期。當事人欲瞭解:一、契約已訂明完工期限,可否因承攬人未履行而終止契約;二、正式催告後承攬人仍不履行,可否另行委託其他承攬人完成剩餘工程,並向原承攬人求償差額。
2. 爭點
- 承攬人逾期未完工且消極回應,是否構成可歸責之給付遲延。
- 定作人得否依民法第254條催告後解除契約,或依第502條主張因遲延解除。
- 契約解除後,定作人另委他人完工之差額費用可否向原承攬人求償。
- 已完成百分之七十工程之結算方式與溢付款項之返還。
3. 相關法條
民法第254條(催告後解除權):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502條(遲延完工之解除):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493條(瑕疵修補):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於必要限度內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511條(定作人之任意終止權):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法律分析
本案承攬人已逾契約約定之完工期限,且持續消極回應、不接電話、不回訊息,僅偶爾派員做少量工作,顯然已構成可歸責於承攬人之給付遲延。依目前情形,亦可預見承攬人已無於合理期間內完成工作之意願與能力,符合民法第502條第2項「顯可預見不能於限期內完成」之要件。
定作人有兩條法律途徑:其一,依民法第254條,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例如十四日)催告承攬人完成履約,逾期不履行即解除契約;其二,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因承攬人之遲延已可預見無法完成,逕行解除契約。兩者效果相同,但第254條之催告程序較為穩妥,可避免日後爭議。
契約解除後,定作人得另行委託其他承攬人完成剩餘工程。若新承攬人之費用高於原契約就剩餘工程應付之報酬,差額部分得依民法第260條向原承攬人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定作人亦得請求因遲延所生之其他損害,如因無法入住所增加之租金支出等。就已完成部分,應按比例結算報酬,如已付款項超過已完成比例,溢付部分得請求返還。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承攬人逾期未完工且消極不回應,定作人得依民法第254條催告後解除契約,或依第502條第2項逕行解除。解約後得另委他人完工,差額費用及遲延損害均可向原承攬人求償。
- 立即以存證信函催告承攬人於合理期限內(例如十四日)完成全部未竣工程,明確載明逾期將解除契約。
- 保留所有聯繫未果之紀錄(通話紀錄、訊息截圖、已讀不回等),作為承攬人消極不履約之證據。
- 催告期限屆滿仍未履行者,以書面正式解除契約,並載明將另行委託施工及求償之意旨。
- 另行委託合格承攬人完成剩餘工程,保留完整之報價單、契約及付款單據,作為向原承攬人求償差額之依據。
- 彙整所有損害項目(差額費用、遲延期間額外支出等),向原承攬人提出民事求償,必要時提起訴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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