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收了第二期款項後不施工,要求簽切結書免除防水保固
1. 【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託某承攬人進行房屋裝修工程,包含防水工程在內。承攬人於施工前未充分評估現場狀況,開工後拆除牆面始發現需額外施作水泥工程,因此追加費用。承攬人聲稱防水工程已完成,可進入下一階段施工,當事人遂依約給付第二期款項。
然而,收取第二期款後,承攬人突然停止施工,聲稱鄰戶漏水將導致防水工程失敗,要求當事人簽署切結書放棄防水保固之權利,否則拒絕繼續施工。原契約明確約定防水保固範圍,並未提及任何切結書或保固免除條款。承攬人至今未提供該切結書之具體內容。
2. 爭點
- 承攬人以要求業主簽署切結書放棄保固為由停工,是否構成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
- 原契約約定防水保固,承攬人事後要求免除,業主是否有配合之義務。
- 承攬人聲稱防水已完成並據以收取第二期款,如防水實際未完成,業主得否請求退款。
- 業主終止契約後,得否請求返還已付款項及因工程延宕所生之損害。
3. 相關法條
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492條(瑕疵擔保責任):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493條(瑕疵修補請求權):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254條(催告後解除權):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259條(解除之效果):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法律分析
承攬人依契約約定應完成包含防水保固在內之工程。其於收取第二期款後片面停工,並以要求業主放棄防水保固為復工條件,此舉已逾越契約約定之範圍。原契約既已明確包含防水保固條款,承攬人事後要求變更此核心義務,業主並無配合之義務。承攬人以此為由拒絕繼續施工,構成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及給付遲延。
承攬人先聲稱防水工程已完成並據以收取第二期款,嗣後又以防水可能失敗為由要求免除保固,兩者間存在矛盾。若防水工程確已完成且具備約定品質,承攬人本無須要求免除保固;若防水工程實際上未達約定品質標準,則承攬人以防水完成為由收取款項,涉及民法第492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問題,業主得依第493條請求修補。
業主得依民法第254條以存證信函催告承攬人於合理期限內繼續履約(無須簽署切結書),逾期不履行即解除契約。契約解除後,依第259條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業主得請求返還已付之第二期款項(扣除承攬人已合理施作部分之報酬),並得另行請求因工程延宕所生之損害賠償。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承攬人於原契約約定防水保固之情況下,收取款項後片面要求業主放棄保固權利並以此停工,已構成不完全給付與給付遲延。業主無義務簽署任何免除保固之切結書,得依法催告履行並主張解約退款。
- 明確拒絕簽署任何免除防水保固之切結書,並以書面告知承攬人原契約條款之拘束力。
- 以存證信函催告承攬人於合理期限內(例如七至十四日)恢復施工,載明逾期將依法解除契約。
- 保留完整之契約書、付款紀錄、對話紀錄及現場照片,作為日後舉證之依據。
- 催告期限屆滿後如承攬人仍未復工,正式發函解除契約,請求返還第二期款項及賠償損害。
- 另行委託專業防水廠商檢測現有防水工程品質,評估是否已存在瑕疵,作為求償之佐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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