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終止問題:承攬人未開工且拒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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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工程契約終止問題:承攬人未開工且拒還材料

1. 【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住宅漏水問題,與某承攬人簽訂鐵皮加蓋工程契約,並預付約百分之五十之工程款作為材料費。契約約定施工日期,惟届期材料未到場、工程亦未開工。

當事人發現該承攬人行為不誠實,溝通上產生問題,遂欲終止契約。契約載明:「如中途終止契約,簽約金(材料費)不退還,但已訂購之材料歸業主所有。」然該承攬人現拒絕交還材料,並反以提告要脅。契約另載:承攬人未如期完工者,業主得收回定金並請求全部損害賠償;業主不配合致工程延宕者,承攬人得沒收定金。

2. 爭點

  • 承攬人逾期未開工,是否已構成給付遲延,定作人得否據此解除契約。
  • 契約中「中途終止不退簽約金」之約定,是否因承攬人違約在先而不適用。
  • 契約約定「已訂購材料歸業主」,承攬人拒絕交還材料是否構成違約或侵占。
  • 承攬人反以提告要脅之行為,法律上如何評價。

3. 相關法條

民法第254條(催告後解除權):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259條(解除之效果):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490條(承攬之定義):承攬契約之成立與範圍。(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502條(遲延完工):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遲延者,定作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法律分析

本案承攬人於約定施工日屆至後,材料未進場、工程未開工,已構成可歸責於承攬人之給付遲延。定作人得依民法第254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逾期不履行即得解除契約。契約解除後,依第259條規定,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承攬人應返還已受領之材料費。

關於契約中「中途終止不退簽約金」之條款,應審酌其適用前提。本案係因承攬人違約在先(逾期未開工),定作人係基於承攬人之違約事由而解除契約,並非定作人單方任意終止,故該條款原則上不應適用於承攬人違約之情形。又契約同時約定「承攬人未如期完工者,業主得收回定金並請求損害賠償」,此條款反而支持定作人之求償立場。

至於承攬人拒絕交還材料,契約既明定「已訂購材料歸業主」,承攬人拒絕返還,除構成債務不履行外,若承攬人根本未實際訂購材料卻收取材料費,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定作人得蒐集相關事證後,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承攬人逾期未開工已構成給付遲延,定作人得依民法第254條催告後解除契約,並依契約約定及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已付款項及交付材料。承攬人違約在先,「中途終止不退簽約金」之條款不應對定作人產生拘束力。

  1. 立即以存證信函催告承攬人於合理期限內開工或返還全部材料費及材料,載明逾期將解除契約並追究法律責任。
  2. 保留契約書正本、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所有往來文件,作為日後舉證之基礎。
  3. 催告期限屆滿後,以書面正式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款項附加利息。
  4. 若有事證足認承攬人自始無履約意思或根本未訂購材料,得向警察機關提出詐欺告訴。
  5. 如對方仍拒絕返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款項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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