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剛開始施工兩天上包即與業主解約之權益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承攬一項小型工程,約定總價約80萬元(其中包含水電材料及工資約67萬餘元)。工程開工後僅施工兩天,上包即通知當事人表示已與業主解約,工程不再繼續進行。

當事人先前已收到訂金4萬元及水電材料款38萬5千元,材料款部分已退還。然而,當事人已實際支出多項費用,包括:支付技師基礎工程費用1萬元(該技師總計收取3萬元)、約2萬元之工資費用,以及交通費與材料調度等相關支出。

上包現要求當事人退還訂金,但部分水電材料已依工程需求裁切,屬客製化材料無法退貨。當事人質疑自行吸收這些費用是否合理。本案雙方僅有口頭約定,但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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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上包片面終止承攬契約,下包已發生之費用(材料費、工資、交通費等)應由何方負擔?
  • 口頭承攬契約之效力為何?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是否可作為契約內容之證據?
  • 已裁切之客製化材料無法退貨,該損失應如何分擔?
  • 上包要求退還訂金是否有法律依據?下包是否有權主張抵扣已支出費用?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490條(承攬之定義):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511條(定作人之終止權):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505條(報酬給付):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定作人(此處為上包對下包之關係)得隨時終止承攬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本案上包因與業主解約而通知下包終止工程,此屬上包片面終止契約之行為,依法應對下包已支出之合理費用負賠償責任。

就已支出費用部分,當事人已實際支付之技師費用、工資、交通費及材料調度費,均屬因信賴契約履行所生之支出,上包應予賠償。至於已裁切之客製化水電材料,因係依工程需求特別加工,無法退還供應商,該損失亦應由終止契約之上包承擔。

關於訂金返還問題,上包要求退還訂金4萬元,惟當事人得主張以已支出之費用及損害金額抵扣。若已支出費用超過訂金金額,當事人不僅無須退還訂金,尚得向上包請求差額之賠償。雖本案僅有口頭契約,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作為證明契約存在及內容之證據,在訴訟上具有相當之證據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上包片面終止承攬契約,依民法第511條應賠償下包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已支出之材料費、工資、交通費等。下包得主張以損害金額抵扣訂金,無須全額退還。

  1. 詳細整理並保存所有已支出費用之單據、收據及匯款紀錄,作為日後求償之證據。
  2. 完整保留與上包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包括工程約定內容、施工指示及解約通知等,並截圖備份。
  3. 就已裁切之客製化材料,取得供應商出具之無法退貨證明或報價單,以證明該損失之金額。
  4. 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向上包明確表示:因其片面終止契約,依法應賠償已支出之費用,並就訂金部分主張抵扣。
  5. 若協商未果,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調解,請求上包賠償因契約終止所受之全部損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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