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預扣利息之法律效力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民間借貸預扣利息之法律效力

一、問題/事實整理

借款名義10萬元,出借人先扣2萬元利息,實際僅交付8萬元,但借據仍記載10萬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8551

二、爭點
  • 借款本金應以借據金額或實際交付金額認定?
三、相關法條

題示資料未提供特定法條,仍應依個案文件補充適用規範。

四、法律分析

消費借貸之要物性與本金認定。依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係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屬要物契約。因此,借貸契約之本金應以實際交付之金額為準,而非書面借據所載之名義金額。本案中借據雖記載10萬元,但出借人實際僅交付8萬元,法院在審理時通常會以實際交付之8萬元認定為借貸本金。

預扣利息之法律效果。出借人於交付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實質上等同於借款人從未收到該部分款項。依最高法院歷來見解,預扣利息部分不應計入本金,蓋因該金額未實際交付予借款人,不符合消費借貸之要物性要求。換言之,預扣之2萬元利息在法律上不構成本金之一部分,出借人不得就此部分主張返還請求權。

利息上限與超收利息之返還。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以本案為例,若借期僅數月即預扣2萬元利息,換算年利率可能遠超法定上限。借款人對於超過法定利率上限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或於清償時主張抵充本金。

舉證責任與證據保全。在訴訟中,借款人主張實際受領金額低於借據記載金額者,應負舉證責任。建議借款人保留轉帳紀錄、存摺明細、匯款憑證或支票影本等金流證據,以證明實際收受之金額僅為8萬元。若係現金交付,則可透過證人證述或其他間接證據佐證。清償債務時,借款人僅須就實收本金及依法定利率上限計算之合法利息範圍內履行即可。

五、結論與建議
  1. 保留實收金額證據,如轉帳紀錄、支票影本或存摺明細。
  2. 清償時僅就實收本金及合法利息範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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