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家人的保人現在家人跑了銀行要我賠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房屋因欠債已進入二拍程序。當事人現在籌到了一部分錢,詢問是否有辦法在拍賣成交前停止程序,或延後拍賣日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撤回強制執行的條件為何?
  • 債務人可否聲請延緩執行?
  • 與債權人和解後,如何讓法院撤回拍賣?
四、法律分析

拍賣成交前之救濟機會。依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及第 30-1 條之規定,在法院拍賣程序尚未經拍定人得標成交前,債務人仍有救濟之可能。本案房屋目前處於二拍階段,表示一拍已流標,二拍底價通常為一拍底價之八折,債務人若能在二拍成交前採取行動,仍有保住房產之機會。

與債權人和解撤回執行。最有效之方式是主動與執行債權人(通常為銀行法務部門)協商和解,提出具體之還款計畫。若債權人同意,得向法院遞狀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法院收到撤回狀後即會停止拍賣程序。當事人已籌得部分款項,可作為誠意金先行支付,並就餘額商談分期方案。

聲請延緩執行之條件。依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債權人得聲請延緩執行,每次延緩期間最長 3 個月,至多兩次。此一權利專屬於債權人,債務人單方面向法院聲請通常效果有限。因此,債務人必須說服債權人配合,由債權人正式向法院遞交延緩執行之聲請狀,法院方會暫停拍賣日程。

時間之急迫性。拍賣程序一旦經拍定人得標並繳足價金,所有權即移轉,債務人將無法挽回。因此,當事人必須在拍賣日前完成與債權人之協商,並確認法院已收受撤回或延緩文件。建議立即委託律師聯繫銀行法務,同時備妥還款計畫書及資金證明,以展現清償誠意並爭取時間。

五、結論與建議
  1. 立即聯繫執行債權人(如銀行法務),提出具體還款計畫。
  2. 若可先清償部分款項,要求債權人聲請延緩執行(最長 3 個月,兩次為限)。
  3. 取得銀行開具的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影本。
  4. 必要時配合繳納執行費與相關成本。
  5. 務必確認法院於拍賣日前已收受撤回或延緩文件。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