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家人的保人現在家人跑了銀行要我賠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二、爭點
- 撤回強制執行的條件為何?
- 債務人可否聲請延緩執行?
- 與債權人和解後,如何讓法院撤回拍賣?
四、法律分析
拍賣成交前之救濟機會。依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及第 30-1 條之規定,在法院拍賣程序尚未經拍定人得標成交前,債務人仍有救濟之可能。本案房屋目前處於二拍階段,表示一拍已流標,二拍底價通常為一拍底價之八折,債務人若能在二拍成交前採取行動,仍有保住房產之機會。
與債權人和解撤回執行。最有效之方式是主動與執行債權人(通常為銀行法務部門)協商和解,提出具體之還款計畫。若債權人同意,得向法院遞狀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法院收到撤回狀後即會停止拍賣程序。當事人已籌得部分款項,可作為誠意金先行支付,並就餘額商談分期方案。
聲請延緩執行之條件。依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債權人得聲請延緩執行,每次延緩期間最長 3 個月,至多兩次。此一權利專屬於債權人,債務人單方面向法院聲請通常效果有限。因此,債務人必須說服債權人配合,由債權人正式向法院遞交延緩執行之聲請狀,法院方會暫停拍賣日程。
時間之急迫性。拍賣程序一旦經拍定人得標並繳足價金,所有權即移轉,債務人將無法挽回。因此,當事人必須在拍賣日前完成與債權人之協商,並確認法院已收受撤回或延緩文件。建議立即委託律師聯繫銀行法務,同時備妥還款計畫書及資金證明,以展現清償誠意並爭取時間。
五、結論與建議
- 立即聯繫執行債權人(如銀行法務),提出具體還款計畫。
- 若可先清償部分款項,要求債權人聲請延緩執行(最長 3 個月,兩次為限)。
- 取得銀行開具的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影本。
- 必要時配合繳納執行費與相關成本。
- 務必確認法院於拍賣日前已收受撤回或延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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