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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月薪 2 萬 8 千元,被扣押 1/3 後僅剩 1 萬 8 千多元。當事人在台中生活,還需支付房租 8,000 元,剩餘款項無法維持基本生存。當事人詢問法律是否有最低保障額度的規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最低生活費 1.2 倍的實務應用?
- 房租與必要開支是否可從扣押額度中扣除?
- 如何向法官爭取免予扣押?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薪資扣押之法定限制。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對於債務人依法領取之各種收入,如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換言之,薪資扣押並非無上限,法院應保留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之必要費用。實務上通常以扣押薪資三分之一為原則,但此比例並非絕對。
最低生活費 1.2 倍之保障標準。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扣押後之剩餘收入不應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之 1.2 倍。本案當事人月薪 28,000 元,被扣押三分之一後僅餘約 18,000 元,尚須支付房租 8,000 元,剩餘金額恐已不足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當事人有充分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調降扣押比例。
聲明異議之程序。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聲明異議狀,主張扣押後之剩餘薪資不足維持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基本生活。異議狀應檢附薪資轉帳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水電瓦斯帳單及其他必要生活開支之證明文件。若有撫養子女或年邁父母,應一併附上戶籍謄本及相關扶養證明,以爭取更高額度之保障。
法院調降扣押比例之實務。法院收到聲明異議後,將審酌債務人之實際收入、家庭人口、居住地區生活水準及必要開支等因素,決定是否撤銷或調降扣押比例。實務上,法院得將扣押比例調降至六分之一甚至更低,以確保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遞狀後建議主動致電執行承辦書記官說明實際困難,有助於加速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 取得薪資轉帳明細與房屋租賃契約。
- 撰寫聲明異議狀,主張薪資應保障在最低生活費 1.2 倍以上。
- 請求法院撤銷或調降扣押比例至 1/6 或更低。
- 若有撫養親屬,一併附上戶籍謄本爭取更高額度保障。
- 遞狀後可主動致電執行承辦書記官說明實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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