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遭突擊扣押之因應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現自己的銀行帳戶存款無預警被扣押,刷存摺後才發現是法院的執行命令。當事人表示其債務尚在協商中,詢問法院是否有權在未通知的情況下直接扣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強制執行前是否「必須」先通知債務人?
  • 被扣押的存款若包含補助款,是否可以追回?
  • 如何快速解除存款扣押?
三、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就薪資或其他債權之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最低生活保障與不得扣押範圍。

四、法律分析

先扣後通知之合法性。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法院對存款債權發出扣押命令時,係先送達銀行(第三人),銀行收到命令後即須凍結帳戶內之存款。法院「事後」才通知債務人。此程序設計之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在收到通知後立即提款脫產,因此先扣後通知在法律上係屬合法程序,債務人不得以「未事先通知」為由主張扣押無效。

不得扣押之款項類型。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若被扣押帳戶中之款項包含社會福利補助(如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補助)、勞工保險給付(如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國民年金等,此類款項依法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當事人應立即蒐集相關證據(如社會局核發之補助通知函、勞保局匯款明細),並向法院執行處提出聲明異議。

協商中是否能阻止執行。若當事人正在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除非雙方已在協商過程中明確約定「暫停強制執行」且已向法院備查,否則債權人仍有權依原執行名義繼續執行。單純口頭上的協商進行中,並不構成法律上停止執行之事由。因此,當事人在進入協商前,應要求債權人書面承諾暫緩執行。

聲明異議與快速解凍。當事人發現存款被扣押後,應立即向銀行查詢執行案號與發文法院。接著備齊相關文件,向法院執行處遞交「聲明異議狀」,主張帳戶內之特定款項依法不得扣押。若異議成立,法院將撤銷對該部分款項之扣押命令。若當事人確實積欠債務且無法主張免扣押,則應儘速與債權人聯繫達成和解,請求其撤回執行聲請。

五、結論與建議
  1. 先打電話到銀行詢問「執行案號」及發文法院。
  2. 查詢該筆款項是否為「依法不得強制執行」之金額(如社福補助)。
  3. 取得證明(如社會局補助證明、入帳明細)。
  4. 向法院執行處遞交「聲明異議狀」,請求撤銷扣押。
  5. 若真的是欠款,儘速與債權人達成和解並請其「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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