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公司頻繁電話騷擾與外訪通知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的親屬有積欠債務,資產管理公司頻繁撥打當事人電話進行催收,並寄發通知單稱近期將進行「外訪(派員到府查訪)」。當事人感到精神壓力極大,詢問法律上是否有保護機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資產管理公司(催收公司)是否有權騷擾非債務人本人?
  • 「到府外訪」是否違反相關金融管理規範?
  • 如何制止不當的催收行為?
三、相關法條

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規範:催收行為規範。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 條:個資蒐集與利用限制。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四、法律分析

非債務人無清償責任。資產管理公司(催收公司)向債務人之親屬或第三人催收,在法律上並無依據。非債務人並無任何清償義務,除非其為連帶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催收公司對非債務人頻繁撥打電話、傳送催收簡訊或寄發外訪通知,已逾越合法催收之界限,可能違反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

催收行為之法律規範。依金管會制定之催收作業規範,金融機構及受託之催收公司不得對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進行催收,亦不得以騷擾、恐嚇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催收時間應限於上午 8 時至下午 9 時,不得於深夜或凌晨聯繫。違反規範者,當事人可向金管會銀行局或各金融機構之客服專線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得對違規之金融機構裁處罰鍰或命令改正。

刑事責任之可能構成。若催收公司之行為已達恐嚇程度(如威脅人身安全、揚言上門討債),可能構成刑法第 304 條之強制罪或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若催收人員以不法方法蒐集、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如住址、工作地點),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及第 20 條之規定。當事人遭受此類行為時,應立即報警處理。

證據保全與投訴管道。當事人應將每次催收電話進行錄音、保存催收簡訊及外訪通知單之影本,作為日後投訴或提告之證據。投訴管道包括:向金管會銀行局檢舉(電話或書面)、向各地方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或直接向警察機關報案。當事人亦可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催收公司停止聯絡,載明若繼續騷擾將依法追究刑事及民事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1. 明確告知催收員,自己並非債務人,且拒絕再接收此類資訊。
  2. 進行通話錄音,記錄來電時間與內容。
  3. 若騷擾持續,向金管會(針對金融債務)提出申訴。
  4. 在門口安裝監視器,若外訪人員有非法入屋意圖,立即報警。
  5. 視情況向消保官或地方警察機關反映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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