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問題概述
個人因辦理貸款被騙交付三個帳戶作為人頭戶,已遭被害人報案,帳戶被列警示戶及衍生警示。與前妻有借貸關係,答應明年5月變賣房屋償還債務,擔心賣屋款項無法匯入帳戶,以及是否影響不動產買賣。

FAQ|被列警示戶,是否能作房屋賣出?

一、問題/事實整理

LawChain 原文

  • 當事人因辦理貸款,被騙交付三個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作為人頭戶使用。
  • 已有被害人向警方報案,當事人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並產生「衍生警示帳戶」效應。
  • 當事人與前妻間存有實質借貸關係,約定於明年5月變賣名下房屋以償還債務。
  • 人頭戶部分當事人無不法所得,僅損失幾百元手續費。
  • 當事人主要疑問:(1) 房屋賣出後之買賣價金能否順利匯入帳戶?(2) 被列警示戶是否影響不動產買賣之進行?

二、爭點

  • 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該帳戶及衍生帳戶之凍結範圍為何?是否影響所有金融帳戶之收付款功能?
  • 警示帳戶之列管是否影響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及買賣契約之效力?
  • 不動產交易價金若透過履約保證專戶(非當事人個人帳戶)處理,是否可規避帳戶凍結之影響?
  • 警示帳戶之解除程序與時間為何?當事人如何主動申請解除?
  • 當事人因被騙而提供帳戶,在洗錢防制法上是否構成幫助洗錢或幫助詐欺?

三、法條或規則

(一)《洗錢防制法》第15-2條 -- 警示帳戶之列管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金融機構應即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每次以二年為限。

洗錢防制法第15-2條全文

(二)《洗錢防制法》第14條 -- 一般洗錢罪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全文

(三)《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幫助犯參考)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全文

(四)《民法》第758條 -- 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要件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758條全文

(五)《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 扣押(財產保全參考)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全文

四、涵攝分析

(一)警示帳戶凍結範圍與不動產買賣之關係

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警示帳戶係針對「特定金融帳戶」暫停交易功能,而非對當事人之全部財產施以強制處分。換言之,帳戶凍結並不等同於法院之假扣押或財產禁止處分命令,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本身並不受警示帳戶之直接影響。當事人仍有權出售名下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效力不因帳戶被列警示而受影響。

(二)買賣價金之收取方式

問題關鍵在於「價金匯入」。若買方將價金匯入被凍結之警示帳戶,該筆款項將被暫停提領。因此,實務上建議:(1) 透過地政士(代書)設立之「履約保證專戶」收付價金;(2) 指定其他未被列為警示或衍生警示之帳戶收款;(3) 以支票或本票方式收取價金。上述方式均可避免因帳戶凍結而無法取得價金之窘境。

(三)衍生警示帳戶之影響

所謂「衍生警示帳戶」,係指同一當事人在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亦受聯防管制。若當事人名下所有帳戶均已被列為衍生警示,則更應採用履約保證專戶或第三方收款之方式處理交易價金,避免款項入帳後遭凍結。

(四)刑事責任評估與警示帳戶解除

當事人因被騙而交付帳戶,在刑事上可能面臨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偵查。若能證明自己確係遭騙且無幫助故意(如提出被詐騙之對話紀錄、貸款申請資料等),有爭取不起訴處分之空間。警示帳戶之解除,可於案件偵結後向通報之警察機關申請解除,或待警示期限屆滿後自動解列。建議主動向承辦檢察官說明情況,爭取早日解除。

五、結論與建議

被列警示帳戶並不影響當事人出售不動產之權利,不動產買賣契約仍屬有效。然而,買賣價金不應匯入已被凍結之警示帳戶或衍生警示帳戶,否則款項將遭暫停提領。建議採用履約保證專戶或指定未受影響之第三方帳戶收取價金。同時,應積極處理刑事案件部分,蒐集自身亦為被害人之證據,爭取不起訴處分,並儘速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建議立即整理時間軸、保存原始證據、確認告訴期限,並與律師討論偵查與和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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