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問題概述
事實經過:玩遊戲時對方發很生氣的言論,說要殺我全家,並叫我告他。

FAQ|遊戲結束後說要殺我全家?

一、問題/事實整理

LawChain 原文

  • 當事人於線上遊戲過程中與對方發生衝突。
  • 對方因遊戲結果不滿,於遊戲聊天室或語音頻道中揚言「要殺我全家」。
  • 對方態度囂張,甚至主動表示「叫我告他」。
  • 當事人對該等言論感到恐懼不安,欲釐清是否構成刑事恐嚇。

二、爭點

  • 對方在遊戲中稱「要殺你全家」之言論,是否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惡害通知」?
  • 網路遊戲中之情緒性發言,是否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抑或僅屬氣話而不具恐嚇故意?
  • 恐嚇危害安全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六個月)應如何起算?
  • 如何蒐集並保全網路遊戲中之對話紀錄作為證據?

三、法條或規則

(一)《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全文

(二)《刑法》第309條 -- 公然侮辱罪(備位參考)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全文

(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 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全文

(四)《民法》第195條 -- 精神慰撫金(附帶民事參考)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全文

四、涵攝分析

(一)客觀構成要件:是否構成「惡害通知」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係指將加害生命、身體等事項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本案對方稱「要殺你全家」,就文義而言已涉及加害生命之內容,客觀上符合惡害通知之外觀。實務上認為,即使透過網路、通訊軟體或遊戲平台傳達,只要訊息已到達被害人而足使其感到恐懼,即具備客觀構成要件。

(二)主觀要件:恐嚇故意 vs. 情緒性發言

恐嚇罪須有恐嚇之故意,亦即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其言詞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懼。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1) 發言之具體語境(遊戲對戰中一時氣話 vs. 針對性威脅);(2) 雙方是否認識彼此真實身分;(3) 行為人是否有進一步付諸行動之可能。若對方僅係遊戲中口頭氣話、雙方互不相識且無實際行動能力,法院可能認定恐嚇故意薄弱,有不起訴或無罪之空間。但若對方知悉當事人真實身分或住所,威脅程度即大幅提升。

(三)告訴乃論與告訴期間

恐嚇危害安全罪依刑法第308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當事人應儘速確認對方身分(如透過遊戲平台客服或報警調閱IP),以免逾越告訴期間。

(四)證據保全策略

網路遊戲中之對話紀錄容易滅失,建議立即截圖或錄影保存完整對話畫面(含時間戳記、對方帳號名稱),並向遊戲平台申請對話紀錄備份。若有語音威脅,應保留錄音檔。報案後可由檢警向平台調取對方IP及註冊資料。

五、結論與建議

本案對方於遊戲中揚言「要殺你全家」,形式上已符合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惡害通知外觀。然而,最終是否成罪,仍取決於法院對行為人主觀恐嚇故意之認定,以及該言論是否確實使當事人心生畏懼。網路遊戲中之情緒性發言,在實務上確有因認定為「一時氣話」而獲不起訴處分之案例,但亦有因言詞具體且針對性強而被判有罪者。

建議立即整理時間軸、保存原始證據、確認告訴期限,並與律師討論偵查與和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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