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於民國109年12月7日主動到警局配合調查,表示在製作筆錄前後遭警方言語威脅,且手機被沒收;因緊張未完整陳述,並質疑警方有逼供情形,想確認是否可重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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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1. 警方以威嚇方式訊問,是否違反禁止不正訊問原則。
  2. 在威脅或不當壓力下形成的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
  3. 警方沒收手機是否具合法扣押依據與程序。
  4. 當事人能否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要求補充或重新陳述。

三、法條或規則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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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非出於任意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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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訊問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錄影;筆錄與錄音錄影不符部分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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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前應告知犯罪嫌疑、緘默權、辯護權等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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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涵攝分析

若警方確有「不老實就帶去廁所揍」等發言,該行為已高度接近刑事訴訟法第98條所稱之脅迫,會直接影響筆錄任意性。若筆錄內容係在此壓力下作成,依第156條第1項可主張相關自白欠缺證據能力。另可調取警局訊問錄音錄影檔,檢驗是否全程連續錄製與筆錄記載一致;如有缺漏或不符,亦可作為排除或降低證明力的重要基礎。至於手機遭沒收部分,警方須具備合法扣押依據與程序,若未合法告知或未依法製作扣押文書,得一併爭執其合法性。

五、結論與建議

本案可主張先前筆錄可能受不正訊問影響,並於後續程序請求補充或重新陳述。建議儘速由律師協助:一、整理完整時間軸與在場人員;二、聲請調取訊問錄音錄影;三、就筆錄任意性與手機扣押合法性提出程序爭執;四、必要時向督察或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或告發,以確保防禦權與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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