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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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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經營娃娃機台,將檯面改為章魚燒檯面(夾球進洞可換獎品),於 12/06 遭警方持搜索票查扣機台,並告知可能涉及賭博罪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核心事實在於機台更改後的遊戲機制與獎品兌換模式。

二、爭點

  1. 改裝後章魚燒檯面機台,是否屬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下的電子遊戲機?
  2. 遊戲結果是否主要取決於偶然性(射倖性),而非玩家技術?
  3. 是否構成刑法賭博罪(第266條)或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第268條)?
  4. 若屬電子遊戲機,未辦理登記即營業是否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5. 搜索票執行與機台查扣程序是否合法適當?

三、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 法條連結
  •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 法條連結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條(電子遊戲場業與電子遊戲機概念): 法條連結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電子遊戲機定義與限制): 法條連結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辦理登記不得經營): 法條連結

四、涵攝分析

本案關鍵在於「章魚燒檯面」是否使機台從技術操作導向,轉變為以機率結果為主導。若夾球進洞結果主要受偶然因素控制,且玩家投幣後以取得獎品為主要目的,實務上即可能被認定具射倖性,進而觸及賭博罪之要件;若再有營利擺設與招攬不特定人使用,另有刑法第268條風險。另一方面,如機台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電子遊戲機,則須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登記與管理要求,否則可能同時面臨行政與刑事責任。抗辯方向通常聚焦於:遊戲是否可由技術顯著控制、獎品價值是否與投幣對價相當、以及機台設計是否具固定機率控制機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上,是否違法取決於機台「射倖性」與「電子遊戲機性質」的具體認定。建議當事人立即保存並整理機台設定資料(程式、機率參數、維修與改裝紀錄)、現場錄影、獎品與投幣對價資料,以及搜索扣押相關文書,建立完整時間軸並由律師評估程序合法性與實體抗辯策略,以降低刑事與行政風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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