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權益遭負責人長期無視與侵犯之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有限公司之經理及股東長期遭到負責人的無視及侵犯,並受到職場霸凌。負責人長期擅自決定公司事務,不讓經理及股東參與了解公司運作,不給提問機會,甚至一再做出違反股東會決議之事。當事人欲了解如何提告負責人以維護股東權益,以及該情形是否涉及公司法或其他相關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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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有限公司負責人擅自決定公司事務、未依股東會決議執行,是否違反公司法上之義務?
  • 股東及經理人對公司業務有何查閱監督之權利?負責人拒絕提供資訊是否違法?
  • 負責人之行為是否構成對股東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刑事背信罪?
  • 職場霸凌行為是否另構成民事侵權或勞動法上之違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責人長期擅自決定公司事務而不讓股東參與,且違反股東會決議,已明顯違反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依公司法第109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負責人不讓股東了解公司事務、不給提問機會,已侵犯股東之法定監察權,股東得以此為由主張權利。

若負責人之行為致公司受有損害,除民事賠償責任外,若其違背其任務而為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此外,若負責人之職場霸凌行為造成當事人精神上之痛苦,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負責人長期擅自決定公司事務、不讓股東參與、違反股東會決議之行為,已違反公司法上之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股東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並行使監察權。

  1.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行使公司法第109條之監察權,要求負責人提供公司營業狀況、財務報表及相關帳冊供查閱。
  2. 召集股東會,就負責人違反決議之行為進行討論,並作成明確之股東會決議要求負責人改善。
  3. 蒐集負責人違反股東會決議、擅自決定事務及職場霸凌之相關證據(會議紀錄、錄音、通訊紀錄等)。
  4. 若負責人仍不改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公司法第23條請求損害賠償;若涉及背信行為,亦可提出刑事告訴。
  5. 建議委任律師發函或提起訴訟,以專業法律手段維護股東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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