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了請他人監督自己的生活,將自己的日常生活錄音錄影放在社群網站上,其中包含自己如廁的影片。當事人詢問:是否需要在貼文中註明含有不當內容?若有註明與未註明,分別是否會有違法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自行錄製含如廁等私密影像並上傳社群網站,是否構成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
- 影片內容是否達到法律上「猥褻」之定義標準?
- 事先註明含不當內容是否得作為阻卻違法之事由?
- 社群平台之公開發布是否構成「散布」行為?
四、法律分析
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之關鍵在於:上傳之影片內容是否構成「猥褻」,以及社群平台之發布是否構成「散布」。
關於「猥褻」之認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與性器官、性行為之描繪有關,而依一般社會通念認屬猥褻者。單純如廁之影片,若僅涉及排泄過程而未涉及性器官之特寫或性暗示,是否達到猥褻程度,需視具體影片內容而定。但若影片中有裸露性器官之情形,仍有被認定為猥褻物品之風險。
至於是否事先註明含不當內容,並不影響散布行為之成立。刑法第235條之構成要件在於「散布猥褻物品」之客觀行為,而非是否有事先警示。換言之,即使有註明,只要影片內容構成猥褻且已上傳至不特定人可觀覽之社群平台,仍可能構成本罪。事先註明並非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自行錄製含如廁等私密影像上傳至社群平台,若影片內容涉及裸露或可被認定為猥褻物品,無論是否事先註明含不當內容,均可能構成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
- 強烈建議避免將含有如廁、裸露等私密內容之影片上傳至公開社群平台,以免觸法。
- 若確有請人監督生活之需求,建議採用私密群組或一對一分享方式,限定特定對象觀看,而非公開發布。
- 注意社群平台之使用規範,多數平台亦禁止上傳含裸露或不當內容之影片,違反者將被停權處分。
- 若已上傳相關內容,建議立即刪除,以減少遭檢舉或追訴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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