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主要以研發為主,特別關注營業秘密之保護。當事人詢問:若離職員工欲挖角在職員工,公司有什麼法律方式可以做拘束?是否只能從競業禁止合約上面做約束?或者能從其他前置作業去做防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競業禁止條款對離職員工挖角行為之約束效力與範圍為何?
- 除競業禁止條款外,公司尚有哪些法律工具可防止離職員工挖角?
- 不招攬條款(Non-Solicitation Clause)在台灣法律下之有效性與適用範圍為何?
- 離職員工挖角行為是否可能構成營業秘密法上之侵害?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
- 公司法第23條(負責人之忠實義務)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條款)
四、法律分析
防止離職員工挖角在職員工,並非僅能依賴競業禁止條款,公司可從多面向建構保護機制:
一、競業禁止條款: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得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但需符合四項要件:(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然競業禁止條款主要係限制離職員工自身之就業行為,對於挖角行為之約束力有限。
二、不招攬條款(Non-Solicitation Clause):公司可於僱傭契約或離職協議中,另行約定離職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招攬、引誘公司之在職員工離職。此類條款在台灣法律下原則上有效,但仍需注意合理性之限制。
三、營業秘密保護:若離職員工係利用在職期間取得之員工名單、聯絡方式等營業秘密進行挖角,公司可依營業秘密法主張權利。因此,公司應將員工資訊列為營業秘密,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四、民事侵權行為:若離職員工之挖角行為以不正當方法為之(如散布公司不實消息、利用營業秘密等),公司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主張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防止離職員工挖角在職員工之法律措施不僅限於競業禁止條款,尚可透過不招攬條款、營業秘密保護及資訊安全管理等多重機制進行防範。
- 在僱傭契約中除競業禁止條款外,另行加入不招攬條款(Non-Solicitation Clause),明確禁止離職員工於一定期間內招攬公司在職員工。
- 將公司員工名單、聯絡方式等資訊明確列為營業秘密,並採取加密、限制存取等合理保密措施。
- 建立完善的離職管理流程,包括離職面談、歸還公司資料、關閉系統權限,並簽署離職保密及不招攬承諾書。
- 對核心研發人員提供具競爭力之薪資福利與職涯發展規劃,從根本上降低員工被挖角之意願。
- 建議委任律師就公司現行僱傭契約進行全面檢視,確保各項保護條款之合法性與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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