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公司倒閉破產時之責任範圍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親戚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欲請當事人掛名持有5%股份。當事人希望了解:若未來公司發生破產倒閉、欠稅欠款等問題,掛名股東需負擔哪些權利與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有限責任原則為何?掛名股東是否適用相同規定?
  • 公司倒閉破產時,股東是否需以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或欠稅?
  • 掛名股東是否可能因出資不實或公司違法行為而負額外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就其所認股份金額為限負其責任,此即「有限責任」原則。換言之,公司倒閉破產時,股東最大損失僅為其出資額(即認購股份之金額),原則上不需以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

然而,掛名股東仍有以下風險須特別注意:第一,若出資不實(即名義上認購股份但未實際繳納股款),依公司法第9條,公司負責人及行為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掛名股東亦可能被追究。第二,依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若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第三,若掛名股東同時兼任董事或監察人等公司負責人,則依公司法第23條,可能因違反忠實義務而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公司欠稅部分,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原則上公司欠稅為公司之責任,股東不需個人負擔。但若公司負責人有怠於履行繳稅義務之情事,稅捐機關可能對負責人個人追繳。單純掛名5%之小股東,若未擔任負責人,此風險較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原則上僅就其出資額負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時不需以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但掛名股東仍有出資不實、法人格濫用等法律風險。

  1. 審慎評估掛名股東之必要性與風險,確認自己是否確實有出資或僅為名義登記。
  2. 確保有實際出資之事實或證明,避免日後被追究出資不實之刑事責任。
  3. 切勿同時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其他公司負責人職務,以避免承擔負責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4. 與親戚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掛名之範圍、權利義務及風險分擔,以保障自身權益。
  5.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全面評估掛名股東之法律風險後再行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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