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入股後對方無法給付利息及返還本金之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五年前投資100萬元入股某公司(月子中心),雙方簽訂投資協議書,約定持股比例2.2%,並載明「每年公司盈或虧或清算皆按持股比例分配」。然而五年來對方從未提供財務報表,僅口頭告知未獲利,每年給予12%(12萬元)作為利息。今年對方未付款,並稱公司虧損無法給付利息及本金。對方雖有口頭承諾及LINE對話紀錄表示會全額償還本金,但主張該承諾僅為個人行為非公司義務。當事人希望了解能否憑LINE紀錄強制還款,以及如何要求查閱財務報表、追償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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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投資協議書之法律性質為合夥契約或單純投資契約?對方個人是否負有返還本金之義務?
  • 口頭承諾及LINE對話紀錄是否足以作為對方個人債務之證據?其證據力如何認定?
  • 投資人是否有權要求查閱公司財務報表?對方未提供報表是否構成違約?
  • 對方個人名下之其他事業(如醫美診所)盈利能否作為償還來源?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在於釐清投資協議書之法律性質。若該協議實質上構成合夥契約(民法第667條),當事人作為合夥人有權依民法第675條請求查閱合夥事業之財務帳目。若該投資係以入股公司之方式為之,則當事人作為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20條及第48條,亦有權查閱公司財務報表。

關於對方口頭承諾返還本金一事,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不以書面為限,口頭承諾亦可成立契約。LINE對話紀錄在實務上已被廣泛採認為書證,可作為證明對方個人承諾之依據。若對方確有以個人名義承諾償還全額本金,則此屬獨立於公司義務外之個人債務,當事人可對其個人財產(包括其名下醫美診所之盈利)主張債權。

惟需注意,若投資協議書明訂「盈虧按持股比例分配」,則在公司確實虧損之情況下,當事人依協議書本身可能無法主張全額返還本金。但若對方另有個人承諾擔保全額返還,則當事人可依該獨立承諾向對方個人求償。對方主張該承諾僅為個人行為非公司義務,反而有利於當事人對其個人財產之追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可依投資協議書主張查閱公司財務報表之權利,並依對方個人之口頭承諾及LINE對話紀錄,向對方個人主張返還本金及利息之債權。

  1. 立即保全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建議進行公證或至少截圖存檔,以確保日後訴訟舉證之用。
  2. 以存證信函正式要求對方提供公司五年來之財務報表,以確認公司實際盈虧狀況。
  3. 依對方個人承諾,發函催告限期返還本金及積欠之利息,明確表達將循法律途徑追償。
  4. 若對方仍拒絕履行,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個人返還本金及給付利息,並依強制執行程序對其名下財產(包括醫美診所之營收)進行執行。
  5.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評估是否同時對公司提起訴訟,以確保權益之完整保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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