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虛擬的投資契約:法律效力與詐欺風險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友人介紹,參與一項聲稱高報酬之投資方案,並簽訂投資契約。該投資標的為虛擬資產或線上平台投資方案,契約中約定固定收益及到期返還本金。然而,當事人發現該投資平台疑似不實,投資款項無法取回,且對方開始失聯。當事人希望了解該投資契約之法律效力,以及遭受詐騙時應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虛擬或不存在之投資標的所簽訂之投資契約,其法律效力為何?是否構成契約無效或得撤銷?
  • 該投資方案是否涉及未經核准之有價證券募集,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 投資人遭詐欺時,得主張哪些民事及刑事上之法律救濟?
  • 保證固定收益之投資契約,是否違反相關金融法規之禁止規定?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券交易法第22條: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契約效力而言,若投資標的根本不存在,該契約之標的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規定可能構成契約無效。即使投資標的形式上存在,若對方係以詐術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締約,當事人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後,契約自始無效,當事人得請求返還已給付之投資款。

其次,就刑事責任方面,若對方自始即無給付投資收益之意思,而以虛構之投資方案誘使當事人交付金錢,即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當事人應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刑事告訴。若該投資方案涉及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且約定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更可能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構成非法吸金,刑責更為嚴重。

再者,就金融監理層面而言,若該投資方案實質上構成有價證券之募集或發行,而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規定。此外,若投資契約保證固定收益,此種保本保息之承諾在我國金融法規下,除銀行存款外,原則上係被禁止的,相關業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以虛擬或不實投資標的所簽訂之契約,投資人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請求返還投資款。對方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及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金融法規。

  1. 立即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包含投資契約、匯款紀錄、通訊對話截圖、投資平台網頁截圖等,並妥善保存。
  2. 儘速向當地警察局或刑事警察局報案,提出詐欺告訴,並同步向165反詐騙專線通報,以利警方追查犯罪集團。
  3. 委任律師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投資款項。
  4. 若投資方案涉及非法吸金或違法募集有價證券,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5. 日後從事投資前,應確認投資業者是否經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核准,避免輕信保證高報酬之投資方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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