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營小型手工皂工作室,遭民眾檢舉其兩樣手工皂產品之廣告宣稱內容涉及「改善濕疹」及「抗菌」等字句,經主管機關認定涉及誇大醫療效能,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已收到主管機關公文,要求於期限前提出陳述書,惟當事人不熟悉陳述書之撰寫方式及相關行政程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手工皂產品宣稱「改善濕疹」及「抗菌」是否構成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所禁止之誇大或醫療效能宣稱?
- 當事人收到行政機關陳述意見通知後,陳述書應如何撰寫?
- 違反化粧品廣告規定之法律效果為何?罰鍰金額範圍為何?
- 當事人是否有減輕處罰之可能?
三、相關法條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且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0條:違反第1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一部登記事項。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行政機關依前二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相關事項通知之。
四、法律分析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明文規定,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亦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所謂「醫療效能」,依衛生福利部相關函釋及公告,凡涉及疾病治療、預防或改善特定病症之宣稱,如「改善濕疹」,即屬醫療效能之宣稱。「抗菌」一詞若使消費者產生殺菌、滅菌之醫療聯想,亦可能被認定為誇大宣稱。
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於作成行政處分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為當事人之程序權利。陳述書之內容應包括:對違規事實之說明(承認或否認)、違規情節之緣由與背景、已採取或將採取之改善措施、請求從輕處分之理由等。
就本案而言,當事人如確實曾使用「改善濕疹」等字句,在法律上較難完全否認違規事實。但陳述書中可強調:當事人為小型工作室、非故意違規而係對法規認識不足、已立即下架或修改相關宣傳內容、願意配合主管機關改善等情節,爭取從輕處分。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0條,罰鍰金額為新臺幣4萬元至20萬元,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手工皂宣稱「改善濕疹」及「抗菌」確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之虞,當事人應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書,爭取從輕處分。
- 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書:務必在公文所定期限前提出,逾期未陳述將視為放棄陳述權,主管機關將逕行裁處。
- 陳述書撰寫要點:開頭載明案號與受文機關,說明當事人基本資料;就違規事實部分,誠實說明情況並表達對法規認知不足之歉意;強調已立即改善(下架違規文字、修改產品說明);說明為小型工作室、初犯、非故意等有利情節;最後請求從輕裁處。
- 立即改善違規行為:在提出陳述書前,應先將所有涉及醫療效能宣稱之廣告、標示全數下架或修改,並保留改善前後之證據。
- 了解合法宣稱範圍:未來產品宣傳應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化粧品得宣稱詞句」,避免使用涉及醫療效能之文字。
- 考慮諮詢律師:若罰鍰金額較高或情節較重,建議委請律師協助撰寫陳述書或後續提起訴願,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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