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問題:股權移轉限制與法定程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一家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持有公司約20%之股份。由於個人財務規劃需要,當事人擬將全部持股轉讓予第三人(非現有股東)。然而,公司章程中載有「股東轉讓股份應經董事會同意」之條款,且公司負責人(大股東兼董事長)明確表示不同意當事人轉讓股份予外部人士。當事人想了解:公司章程是否得限制股份轉讓?若董事會不同意,當事人是否仍可轉讓股份?轉讓之法定程序為何(背書轉讓、股東名簿變更登記等)?若公司拒絕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當事人有何救濟途徑?此外,轉讓股份之稅務處理為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法第163條「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之適用範圍為何?公司章程約定「轉讓須經董事會同意」之效力如何?
  •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轉讓限制上有何不同?
  • 股份轉讓之法定程序為何?記名股票與無實體發行之股份,其轉讓方式有何差異?
  • 公司拒絕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時,受讓人之權益如何保障?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163條: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章程,得以章程訂明股東轉讓股份時,應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2018年修正新增但書)

公司法第164條: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

公司法第165條: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公司法第356-5條: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限制,應於章程載明。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應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或依章程所定方式為之。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股份轉讓應由出賣人按成交價格千分之三繳納。

四、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依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則上得自由轉讓,公司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此為「股份自由轉讓原則」,旨在確保股份之流通性,保障股東之財產處分權。惟2018年公司法修正時,於第163條第1項增訂但書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章程,得訂明股東轉讓股份時,應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此一修正賦予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章程限制股份轉讓之空間。因此,本案公司章程中「股東轉讓股份應經董事會同意」之條款,須先確認是否符合第163條但書之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第163條但書規定之限制方式為「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而非「經董事會同意」。若公司章程約定之限制方式偏離法定方式(例如以董事會同意取代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該約定之效力即有疑義。依學者見解,第163條但書係強行規定,章程僅得在法定框架內為限制,不得以其他方式(如董事會同意)取代。因此,本案章程約定「經董事會同意」之條款,可能因逾越法定限制方式而無效,當事人仍得自由轉讓其股份。另外,若本案公司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依第356-5條規定,股份轉讓之限制較為寬鬆,得由章程自行規定限制方式。

在轉讓程序方面,記名股票之轉讓應由持有人以背書方式為之(公司法第164條)。若公司係以無實體方式發行股份(即未印製實體股票),則以股份讓與契約書及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之方式完成轉讓。依第165條規定,股份轉讓非將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簿,不得對抗公司。若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受讓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命公司辦理,或以訴訟方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名簿之記載。在稅務方面,股份轉讓應繳納證券交易稅(成交價格之千分之三),若有資本利得,目前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至稅法另行規定前),但仍應注意最低稅負制之適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原則上得自由轉讓。章程限制轉讓之方式須符合公司法第163條但書規定(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以董事會同意為條件之章程條款可能逾越法定框架而無效。建議先釐清公司類型及章程條款之效力,再依法辦理股份轉讓程序。

  1. 釐清公司類型及章程限制之效力:先確認公司是否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56-1條設立者),再檢視章程中股份轉讓限制條款是否符合公司法之規定。若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且章程約定「經董事會同意」,該條款可能無效,當事人得依法自由轉讓。
  2. 依法定程序辦理股份轉讓:與受讓人簽訂股份讓與契約書,載明轉讓股數、每股價格及總價金、付款方式及交割日期。若有實體股票,應以背書方式轉讓;若無實體股票,則檢附讓與契約書向公司申請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同時按成交價格千分之三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公司拒絕登記時之救濟途徑:若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當事人得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公司於合理期限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訴訟中可併聲請假處分以保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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