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申請公司營業登記,約一週後即收到借貸相關廣告信件,收件人已載明其申請營登之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信件外觀不像政府機關所寄發。當事人質疑政府機關是否在未經其同意之情況下,將個人資料提供給其他營利機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營業登記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資訊是否屬於依法公開之資訊?
- 業者取得營登資訊寄送廣告是否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政府機關是否有主動將營登個資提供給第三方之可能?
- 當事人若認為個資遭不當利用,可採取何種法律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營業登記資訊之公開性:依商業登記法第19條及公司法第393條規定,公司或商業之登記事項(包括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等)係依法公開之資訊,任何人均得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閱。因此,業者取得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極有可能係透過公開之商工登記系統查詢取得,而非政府機關主動提供。
2. 業者利用公開資訊之合法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於「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範圍內得為之。營業登記之公開資訊原則上屬「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業者蒐集此類資訊尚難謂違法。惟業者利用該資訊進行行銷時,仍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
3. 行銷利用之限制: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當事人可向寄件業者表示拒絕接受行銷。
4. 政府機關洩露個資之可能性:一般而言,政府機關不會主動將營登資料提供給特定營利機構。但若當事人有具體證據顯示係政府機關不當提供,可向該機關之上級機關或監察院檢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營業登記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資訊屬依法公開之資訊,業者極可能透過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自行查詢取得,並非政府機關主動提供。此類利用尚屬合法範圍,但當事人有權拒絕行銷。
- 了解營業登記資訊之公開性質,公司名稱、負責人及營業地址為依法公開資訊,本即可供公眾查閱。
- 若不願收到廣告信件,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2項向寄件業者書面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業者應即停止。
- 若懷疑有非公開之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電話等)遭不當蒐集或利用,可向國家發展委員會(個資保護主管機關)檢舉。
- 未來申請營業登記時,可注意登記地址之選擇,避免將住家地址作為營業地址,以減少不必要之廣告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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