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保密合約(NDA),合約中原訂有一條款:如甲方發現乙方有洩密情事,甲方擬透過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獲得即時救濟時,乙方同意免除甲方預供擔保之義務,甲方得僅以釋明請求法院准為裁定;若法院仍核定擔保金額,乙方同意以新臺幣100萬元為限,且乙方不得為相反之陳述。現乙公司希望將此條款刪除,甲公司詢問刪除後是否仍可申請假扣押。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保密合約中約定免供擔保之假扣押條款,其法律效力為何?
- 刪除該條款後,債權人是否仍得依法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 假扣押之法定要件為何?擔保金額如何認定?
- 保密合約中應如何設計違約救濟條款以有效保障機密資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假扣押條款之性質:合約中約定免供擔保之假扣押條款,其性質為當事人間就保全程序之擔保義務所為之特別約定。此種約定雖為實務上常見,但法院是否受當事人約定拘束,仍有討論空間。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法院依職權核定擔保金額時,不當然受當事人私契約之拘束,但當事人之合意可作為法院審酌之參考。
2. 刪除條款後之法律效果:假扣押與假處分為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保全程序,屬法定權利,不因合約有無約定而受影響。刪除該條款後,債權人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32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差別僅在於:債權人須依法院裁定提供擔保金,無法主張免供擔保。
3. 假扣押之法定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聲請人須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即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釋明不足,法院得命供擔保後准為假扣押。
4. 實務建議:即使刪除假扣押免擔保條款,保密合約仍可透過約定高額違約金、損害賠償預定等方式,強化對洩密行為之嚇阻效果,並作為日後求償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刪除假扣押免供擔保條款,不影響債權人依法聲請假扣押之權利,僅影響擔保金額之負擔。保密合約之保護效果主要取決於違約金條款、損害賠償約定及舉證能力,而非假扣押條款本身。
- 同意刪除該條款對甲公司之實質權利影響有限,因假扣押為法定保全程序,不因合約約定而喪失。
- 建議在保密合約中強化違約金條款,明確約定違約金金額或計算方式,以確保違約時之損害填補。
- 可考慮增訂「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提高洩密之嚇阻效果。
- 建議要求乙方於合約中承諾配合保密義務之具體措施(如限制接觸人員、資訊分級管理等),以強化保密合約之實質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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