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承攬某公家機關之機電保養標案,契約期限為1月至12月。履約至7月時,該機關開始對當事人提出不合理之工作要求,當事人不願配合。此後機關拒絕讓當事人請款,並要求當事人不要再來,當事人遂未繼續履約。7月份之工資亦遭機關扣押未付。現該機關擬對當事人提出違約控告,並要求賠償新臺幣120萬元。當事人欲尋求法律協助處理此爭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機關要求當事人執行契約外之不合理工作,是否構成機關違約在先?
- 當事人未完成後續履約,其違約責任與違約金120萬元之請求是否合理?是否有酌減空間?
- 機關扣押7月份已完成工作之報酬是否合法?當事人得否請求給付?
- 當事人可否依政府採購法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機關要求不合理工作之法律效果:政府採購契約應依契約條款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履行。若機關要求當事人執行契約範圍外之工作,已逾越原契約約定之範圍,依民法第490條承攬契約之精神,承攬人僅就約定之工作負有完成義務。機關片面增加工作內容,可能構成契約之變更,須經雙方合意始得為之。機關單方面刁難並拒絕付款,可能構成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
2. 違約金之審酌: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酌減至相當之數額。當事人已履行契約達7個月(全年12個月中),違約金120萬元是否過高,法院得依具體情況審酌。若機關有違約在先之情事,當事人之違約責任應相應減輕。
3. 已完成工作報酬之請求:依民法第505條規定,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當事人已完成7月份之工作,機關扣押報酬缺乏法律依據,當事人得請求給付已完成工作之對應報酬。
4. 爭議解決途徑: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政府採購之履約爭議,當事人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此為處理政府採購爭議之法定程序,較一般訴訟更為迅速且專業。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雖未完成全年度履約,但機關要求執行契約外不合理工作、拒絕付款在先,當事人並非全然可歸責。違約金120萬元有酌減空間,且7月份報酬應得請求。建議透過政府採購爭議調解機制處理。
- 儘速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包括契約書、機關要求不合理工作之書面或通訊紀錄、每月請款紀錄、已完成工作之佐證文件等。
-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主張機關違約在先。
- 於調解或訴訟中,依民法第252條主張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並同時請求機關給付已完成工作之報酬。
- 委任熟悉政府採購法之專業律師代理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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