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曾透過通訊軟體購買護膚產品,後因費用越來越高而封鎖對方停止聯絡。護膚業者以偽造之訴訟通知簡訊誘使當事人重新聯繫,當事人信以為真後持續配合購買產品。最後一次業者要求購買數萬元之高額產品做結案,當事人無力負擔再次封鎖業者。業者隨即以簡訊威脅將報警、聲稱公司法務部會查閱對話紀錄、透過海關查詢當事人住址等,要求當事人回覆取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護膚業者以偽造訴訟通知誘使消費者繼續購買,是否構成詐欺行為?
- 業者以報警、查址等方式威脅消費者取貨付款,是否構成恐嚇取財?
- 消費者先前因受騙而購買之產品,其買賣契約效力為何?得否主張撤銷?
- 消費者是否有義務取貨?不取貨是否會產生法律責任?
- 消費者應如何保全證據並進行法律救濟?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之七日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真實義務
- 民法第74條 — 暴利行為之撤銷
四、法律分析
本案為典型之消費詐騙手法。護膚業者以偽造之「訴訟警告」簡訊誘使當事人重新聯繫,該簡訊內容使用非正式之法律用語(如「網警」「定位」「管理司法權限」等),明顯非官方文書,屬於假冒法律程序之詐騙手段。業者以此使當事人心生恐懼而持續購買產品,已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嗣後業者以簡訊威脅報警、查址等,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就民事法律關係而言,當事人因受業者詐欺而購買產品,依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後,先前之買賣契約自始無效,當事人得請求返還已支付之款項。此外,本案交易係透過通訊軟體進行,屬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通訊交易,依第19條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得無須說明理由退回商品。至於最後一次尚未取貨之產品,當事人並無取貨義務——在買賣契約因詐欺而得撤銷之情形下,當事人無需接受任何商品。
業者所稱之「報警」「法務部」「網警查對話紀錄」「海關查地址」等均屬恐嚇話術,實際上一般民事消費糾紛不會動用此等程序,且海關無權因民事糾紛提供消費者地址資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847號判決對此類以虛假法律程序威脅消費者之行為,認定構成恐嚇取財罪。當事人應主動向警方報案,而非被動等待業者騷擾停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護膚業者之行為屬典型消費詐騙,以偽造訴訟通知及威脅手段迫使消費者購買高額產品。消費者無須取貨,亦無任何法律責任。業者之行為涉嫌詐欺及恐嚇罪,消費者應主動報案。
- 立即截圖保存所有與業者之通訊紀錄,包括偽造之訴訟通知、威脅簡訊、購買紀錄及付款證明。
- 不要取貨,不要回覆任何訊息,封鎖業者之所有聯繫管道(簡訊、電話、通訊軟體)。
- 攜帶保存之證據前往最近之警察局報案,對業者提出詐欺罪及恐嚇罪之刑事告訴。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通報此一詐騙業者之資訊。
- 就先前因受騙所購買之產品,以存證信函向業者主張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檢舉該業者之不法行為。
- 若業者持續騷擾,可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或向警方申請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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