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分期外訪催收通知與額外費用索取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手機,尚有最後一期款項未繳納。嗣後當事人收到分期業者寄發之第一次外訪催收通知,告知將派員前往當事人住所進行催收。業者同時表示將向當事人索取新臺幣15,000元之額外費用,當事人對於業者是否真會執行外訪以及該筆費用之合法性感到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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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分期業者所收取之15,000元催收費用是否有契約依據,其金額是否合理?
  • 外訪催收行為是否違反債務催收相關規範或消費者保護法?
  • 分期付款定型化契約中關於違約金及催收費用之約定,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
  • 當事人僅欠繳最後一期款項,業者逕行外訪催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分期付款購買手機之契約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定型化契約,業者單方擬定之契約條款須受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第17條之約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業者主張之15,000元催收費用,若非經契約明確約定,消費者並無給付義務;縱使契約有載明,該金額相對於欠繳之分期款金額是否合理,亦有檢討空間。

就外訪催收行為而言,我國雖無專法規範債務催收業,但實務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訂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等規範,要求催收行為不得有恐嚇、脅迫、騷擾或其他不當行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62號判決亦揭示,債權人行使權利應遵循誠信原則,不得以不正當之手段迫使債務人履行。若業者之催收行為已構成騷擾或恐嚇,消費者得依刑法恐嚇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提出申訴。

此外,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酌減至相當之數額。當事人僅欠繳最後一期分期款,業者即索取高達15,000元之催收費用,若該金額明顯超過實際損害,消費者得主張酌減。建議當事人先行檢視原始分期契約之具體條款,確認是否確有約定催收費用及其計算標準,再據以判斷是否有抗辯之空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索取之15,000元催收費用須以契約明確約定為前提,且不得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之規定。若該費用顯然過高或無契約依據,消費者有權拒絕給付並提出申訴。

  1. 立即詳細檢視原始分期付款契約,確認是否有關於催收費用及違約金之條款約定。
  2. 儘速繳納尚欠之最後一期分期款,以避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持續累積。
  3. 若契約未明確約定催收費用,可書面通知業者拒絕支付該15,000元費用。
  4.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消費申訴。
  5. 保留所有催收通知、簡訊及通話紀錄,作為日後爭議處理之證據。
  6. 若業者催收行為涉及恐嚇或騷擾,可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7. 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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