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業務過失致價差由旅客承擔之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通訊軟體向某旅行社業務詢問防疫旅館事宜,並於詢問時已主動表明入住者為外國籍人士,然業務未告知外國人與本國人之入住價格不同,逕以本國人優惠價報價並收取全額款項。入住後業務始告知需補繳每晚差額,當事人拒絕但業務以要求搬離旅館相威脅。當事人因隔離期間無法另覓住所,迫於壓力全額補繳差額。當事人欲瞭解此差額是否應由旅行社承擔,以及如何追回已付款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旅行社業務明知旅客為外國籍卻未告知價差,此過失之法律效果為何?
  • 旅客與旅行社間之法律關係為委任契約或買賣契約?受任人之注意義務為何?
  • 旅客於隔離期間受脅迫補繳差額,該給付行為之效力為何?
  • 旅行社提供過期之訂房廣告作為報價依據,是否構成廣告不實?
  • 旅客得透過何種途徑追回已支付之差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旅客委託旅行社代為訂房,雙方間成立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旅行社業務於旅客已明確告知入住者為外國籍之情況下,仍未查明並告知本國人與外國人之價差,逕以本國人優惠價報價,顯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民法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致委任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業務本人亦已承認此為個人疏失,此一自認可作為過失之有力證據。

就旅客被迫補繳差額一事,旅行社以「不付錢就搬離旅館」相威脅,而旅客正值防疫隔離期間,無法自由外出另覓住所,此等情境下旅客支付差額實非出於自由意志。依民法第92條,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即使不構成民法上之脅迫,旅客基於急迫狀態下之給付,亦可主張該差額為旅行社之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因旅行社受領該差額並無法律上之原因——此差額係因其自身業務過失所產生,依法應由旅行社承擔。

此外,旅行社提供載有「本國人優惠價」及已過期之優惠期限之飯店簡介作為報價依據,若以此誤導消費者認知價格,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廣告真實義務,亦可能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之規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號判決明確指出,旅行社對旅客負有專業諮詢及告知義務,未盡此義務所致之損害應由旅行社負責。旅客得向交通部觀光局檢舉旅行社之違規行為,並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旅行社業務明知旅客為外國籍卻未告知價差,構成受任人之過失,該差額依法應由旅行社負擔,不應轉嫁旅客。旅客迫於隔離壓力付款,得主張撤銷意思表示或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1. 完整保存與旅行社業務之所有通訊紀錄,特別是業務承認個人疏失之對話截圖、報價單及付款證明。
  2. 以存證信函向旅行社正式請求返還差額,載明法律依據(民法第544條、第179條)並限期回覆。
  3. 向交通部觀光局旅遊糾紛處理中心提出申訴,要求協調旅行社退還差額。
  4. 向旅行社所在地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消費申訴。
  5. 若旅行社拒絕退款,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返還差額及相關損害賠償。
  6. 查詢該旅行社是否為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若是可透過品保協會調解。
  7. 未來委託旅行社訂房時,應要求業務以書面確認最終報價,並載明價格是否區分國籍。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