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短期內退費僅退五成是否合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與某電腦補習班簽約,貸款金額117,000元,分30期零利率,由某融資公司直接審核辦理貸款。上了2堂課後發現課程不合適,於簽約後第2天即要求退費。補習班表示僅能退還五成學費,且需先以現金支付一半貸款費用方能辦理解約。當事人對此退費比例及退費程序之合理性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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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補習班僅退還五成學費是否符合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退費基準?
  • 補習班要求消費者先以現金支付一半貸款費用才能辦理解約,是否構成不合理之退費障礙?
  • 補習班搭配融資公司辦理貸款,未經電話通知即審核通過,是否影響消費者之解約權利?
  • 消費者於簽約後兩天內退費,是否得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之猶豫期間保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應優先適用教育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該規定之退費基準,實際開課日前申請退費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九成;開課後但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當事人僅上2堂課,若全部課程時數遠超過6堂課(即2堂課未逾三分之一),則補習班退還五成學費尚符合退費基準之最低標準。

然而,需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於簽約後第2天即要求退費,距離簽約日極為短暫。若補習班之招生方式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規範之「訪問交易」(例如在非營業場所以推銷方式招攬),消費者則享有7日之猶豫期間,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費。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430號判決曾指出,補習班於商場或街頭攔截推銷之行為可能構成訪問交易。

至於補習班要求消費者先以現金支付一半貸款費用才能辦理解約之要求,此做法形同設置不合理之退費障礙,有違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精神。依「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不得記載事項」,補習班不得約定消費者須先繳清全部學費始得退費。消費者與融資公司之貸款契約為獨立之法律關係,補習班退費後應由消費者與融資公司另行處理貸款清償問題。消費者可向補習班所在地之教育局申訴,並同時向消費者保護官尋求協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補習班退還五成學費雖可能符合退費基準之最低標準,但要求消費者先現金支付一半貸款費用始得解約之做法並不合理。若招生方式構成訪問交易,消費者更可主張七日猶豫期內全額退費。

  1. 確認補習班之招生方式是否構成訪問交易,若是,以書面主張七日猶豫期內解除契約並要求全額退費。
  2. 向補習班所在地之教育局提出退費申訴,請教育局介入協調。
  3. 同時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主張補習班之退費程序不合理。
  4. 保留簽約文件、貸款合約、課程紀錄及所有與補習班之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5. 聯繫融資公司說明退費情形,確認貸款撥款狀態,必要時主張停止撥款或申請帳款爭議處理。
  6. 如補習班拒絕合理退費,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利用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7. 未來報名補習班前,應先試聽並詳閱契約條款,避免搭配高額分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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