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與某電腦補習班簽訂課程合約,貸款金額117,000元,分30期零利率,由補習班直接透過某融資公司審核辦理貸款。當事人上了2堂課後認為課程不合適,於簽約後第2天要求退費,補習班表示僅能退還五成學費,並聲稱係配合政府相關條例。融資公司於退費請求當日審核通過貸款,但未事先以電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知該如何處理此退費與貸款糾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補習班聲稱「配合政府條例」僅退五成是否為正確之法令解釋?
- 融資公司未經消費者電話確認即審核通過貸款,該貸款契約之效力是否受影響?
- 補習班契約與融資公司貸款契約之間是否具有連動解約效力?
- 消費者於簽約兩天內要求退費,其退費比例應如何依法計算?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義務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廣告內容之真實義務
四、法律分析
本案與類似補習班退費爭議之關鍵差異在於融資公司貸款審核程序之問題。補習班聲稱「配合政府條例」僅退五成,此說法並不完全正確。依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退費基準係依開課比例計算:開課前退九成、未逾三分之一退五成、逾三分之一但未逾二分之一退三成、逾二分之一則不退費。消費者應先確認全部課程時數及已上課時數,據以計算正確之退費比例。
更值得關注的是融資公司之貸款審核程序。融資公司未經電話通知消費者即逕行審核通過並撥款,此舉涉及消費者之契約知情權與同意權問題。一般而言,融資公司應於撥款前進行照會確認,若未經適當確認程序即撥款,消費者得就該貸款契約之成立要件提出異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12號判決曾認定,補習班與融資公司間若有密切合作關係,補習班退費時融資公司應配合處理貸款終止。
此外,補習班搭配融資公司貸款之商業模式,在實務上經常引發消費糾紛。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若補習班利用融資公司之貸款契約阻礙消費者行使退費權利,該等安排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消費者除向補習班主張退費外,亦應同時向融資公司提出異議,要求暫停貸款撥款或配合辦理貸款終止。必要時可透過消費者保護官協調三方(消費者、補習班、融資公司)共同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應依短期補習班退費基準計算退費金額,同時就融資公司未經適當通知即審核撥款一事提出異議。補習班利用融資公司貸款阻礙退費之做法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 立即以存證信函向補習班正式提出退費申請,載明簽約日期、上課堂數及要求退費之意思表示。
- 同時以書面向融資公司提出異議,說明退費情形並要求暫停或終止貸款。
- 向補習班所在地之教育局檢舉並申請協調退費。
- 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主張補習班與融資公司之聯合運作模式損害消費者權益。
- 蒐集並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包括課程合約、貸款合約、繳費紀錄及通訊內容。
- 若協商無果,可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退費權利。
- 考慮聯合其他有相同遭遇之消費者,共同向消基會提出團體申訴以增加協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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