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糾紛報案致對方帳戶凍結,不起訴後是否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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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網路購買家電商品發生糾紛,懷疑對方涉及詐欺而向警方報案。報案後對方之銀行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而被凍結。對方聲稱若案件獲不起訴處分,將對當事人提告並要求損害賠償。當事人擔憂若最終不起訴,是否須對對方之帳戶凍結損失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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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告訴人因網購糾紛提出詐欺告訴,嗣後獲不起訴處分,是否須對被告帳戶凍結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 告訴人之報案行為是否構成正當行使訴訟權利,抑或屬於濫訴或誣告?
  • 被告是否得以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
  • 帳戶凍結係依法律程序所為,告訴人對此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上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不起訴處分並不當然表示告訴人之報案行為違法或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此為人民正當行使訴訟權利之表現。不起訴處分之原因多端,可能係因證據不足、犯罪嫌疑不足或其他程序理由,並非意味告訴人之報案行為即屬不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判決指出,告訴乃人民依法行使之權利,縱告訴之結果為不起訴處分,亦不得因此認定告訴人有何不法行為。

被告若欲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向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須證明告訴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亦即,被告須舉證告訴人明知其非詐欺仍故意提告,方可能成立。若告訴人係基於合理懷疑而報案(例如網購付款後未收到商品、賣家態度可疑等情形),即屬正當行使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反之,若告訴人明知對方並無詐欺行為而惡意提告,則不僅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更可能涉及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至於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一事,係金融機構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配合司法機關偵查所為之處分,並非告訴人之行為直接造成。帳戶凍結與否係由金融機構及偵查機關依法決定,告訴人對此並無直接之因果關係。因此,只要當事人報案時確有合理懷疑,對方以帳戶凍結損失求償之成功可能性甚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不起訴處分不當然使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報案時確有合理懷疑對方涉及詐欺,屬正當行使訴訟權利,對方求償之成功可能性極低。帳戶凍結係司法程序之附隨效果,非告訴人直接造成。

  1. 保留當初網購交易之所有紀錄(訂單、付款證明、對話紀錄),作為報案時確有合理懷疑之佐證。
  2. 整理報案當時之具體事實經過,證明報案係基於合理判斷而非惡意。
  3. 若收到對方之民事起訴狀,應於法定期間內委任律師提出答辯。
  4. 切勿因對方威脅而輕率同意賠償或私下和解,先諮詢律師評估。
  5. 若對方之網購交易確有可疑之處,即便不起訴仍不代表其無任何過失。
  6. 注意對方是否反以誣告罪提告,若有應積極準備報案當時之合理根據資料。
  7. 日後網購遇糾紛時,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履行,再考慮是否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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