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社群通訊軟體向某美容保養品業者訂購商品後,因故決定不取貨並封鎖對方。賣家隨即傳送訊息聲稱當事人行為屬惡意訂購,已聯繫警方備案,並引用所謂法律規定要求賠償三倍損失。賣家附上疑似警察側面照片,以強化威脅效果。當事人擔憂是否真會遭到提告,以及不取貨是否會產生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訂購商品後不取貨,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或僅為民事違約?
- 賣家主張之「三倍損失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
- 賣家傳送警察照片並威脅提告之行為,是否構成恐嚇?
- 透過社群通訊軟體進行之交易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之保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消費者訂購商品後不取貨,在我國法律上並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不取貨行為在民事上屬於「受領遲延」,依民法第235條規定,債權人遲延受領者,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賣家雖得依民法第216條請求因受領遲延所受之損害賠償(例如運費、倉儲費用),但所謂「三倍損失賠償」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此為賣家自行杜撰之恐嚇話術。
其次,本案交易係透過社群通訊軟體進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屬於通訊交易之範疇。若賣家為企業經營者(非單純個人賣家),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享有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權利。即便當事人已訂購商品,仍得於收受前或收受後七日內合法解除契約,賣家不得拒絕。
值得注意的是,賣家傳送疑似警察照片並以提告、報警等方式威脅消費者就範,此種行為已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25號判決意旨,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他人,使人心生畏懼者,即該當恐嚇罪之要件。賣家所稱之「聯繫警方備案」極可能為虛構,警方不會介入單純之民事消費糾紛。消費者反而可以考慮就賣家之恐嚇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不取貨僅為民事上之受領遲延,不構成刑事犯罪。賣家所稱之三倍賠償及報警提告均無法律依據,屬恐嚇手段。消費者透過社群通訊軟體購物,受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之保護,享有七日解除權。
- 保留賣家所有威脅訊息之截圖,包含恐嚇文字及疑似警察照片。
- 不必因賣家之威脅而恐慌,不取貨並不會被判刑或坐牢。
- 主動以書面(訊息)方式向賣家表明解除契約之意思,留存通知紀錄。
- 若賣家持續騷擾或威脅,可向警方報案,就賣家之恐嚇行為提出告訴。
-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協助處理不當銷售行為。
- 日後避免透過非正式管道(社群通訊軟體)購買來路不明之保養品,以降低消費風險。
- 若確實有合理之運費損失,可考慮主動支付該部分費用以友善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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