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購物+1後未下單賣家威脅提告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某電商平台個人直播中對水晶手鍊留言「+1」表示購買意願。賣家隨後發送商品總圖,當事人發現實際商品與直播畫面存在明顯色差,因此未完成下單程序。當事人已向賣家表明色差過大之疑慮,但賣家聲稱將委請律師提告,造成當事人不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直播購物中留言「+1」之行為,是否已構成買賣契約之承諾而使契約成立?
  • 消費者發現商品與直播畫面有明顯色差,是否得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
  • 賣家威脅提告之行為,是否構成恐嚇或強制罪?
  • 直播購物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之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然而,直播購物中留言「+1」之法律性質,須視交易流程而定。在多數電商平台之直播購物模式中,留言「+1」僅屬表達購買意願之初步行為,消費者仍須經由平台系統完成下單、付款等程序,契約始為成立。若賣家僅發送商品圖片而消費者尚未確認下單,依民法第154條之法理,「+1」之留言較接近「要約引誘」之回應,尚非承諾之意思表示。

退步言之,縱使認定「+1」之留言已構成承諾,本案消費者係因直播畫面與實際商品間存在明顯色差而決定不購買。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82號判決意旨,網路交易中消費者係依據賣家所提供之商品資訊判斷是否購買,若實際商品與網頁所示有重大差異,消費者得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依民法第88條撤銷之。此外,直播購物屬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即使已下單,仍享有七日猶豫期間之解除權。

至於賣家聲稱要委請律師提告,就本案情形而言,消費者未完成下單即無給付價金之義務,賣家並無具體訴訟標的可資主張。賣家以訴訟威脅之方式迫使消費者完成交易,若其手段已達使人心生畏懼之程度,反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嫌。消費者無須因此感到恐慌,賣家提告成功之可能性極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直播留言「+1」後尚未完成下單程序,買賣契約原則上未成立,消費者並無付款義務。賣家威脅提告缺乏法律依據,消費者無須過度擔憂。

  1. 截圖保存直播畫面與賣家事後發送之商品圖,作為色差之比對證據。
  2. 保留與賣家之所有對話紀錄,特別是賣家威脅提告之訊息內容。
  3. 確認是否已在平台上完成正式下單程序,若未下單則契約未成立,無須理會。
  4. 禮貌但堅定地向賣家說明未下單之理由,保持理性溝通。
  5. 若賣家持續騷擾或威脅,可向電商平台客服檢舉並申請介入處理。
  6. 如認為賣家之威脅已構成恐嚇,可考慮向警方報案或向消保單位申訴。
  7. 日後參與直播購物時,建議先確認賣家之退換貨政策再決定是否留言下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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