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以4,700元向私人賣家購買遊戲帳號,賣家於販售說明中承諾可提供原始註冊信箱供後續密碼修改。付款後當事人發現賣家提供予遊戲官方之原始信箱資料有誤,導致無法收信修改密碼。遊戲官方要求提供當初所填寫之身分證件,賣家卻坦承身分資料係造假亂填,致使官方無法協助處理後續問題。嗣後賣家要求當事人提供身分證正反面等個人資料始願退款,遭拒絕後即完全神隱,拒絕退款亦不處理爭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故意陳述虛假商品資訊(可提供原始信箱)是否構成刑法詐欺罪?
- 向警察局報案後,賣家銀行帳戶是否可能被列為警示帳戶?
- 賣家要求提供個人資料作為退款條件,是否適法?
- 當事人可採取哪些方式追討損失?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得撤銷之
- 民法第354條 — 出賣人之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消費者之解除權
四、法律分析
本案賣家於交易前明確表示可提供原始註冊信箱,事後卻坦承信箱資料係錯誤的,且身分資料亦係造假,顯見賣家於締約時即知悉其無法履行所承諾之給付內容,卻刻意隱瞞並以虛假陳述誘使當事人付款。此等行為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即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當事人可向警察局刑事組提出詐欺告訴。
關於警示帳戶問題,依現行洗錢防制及詐欺防制相關規定,當事人報案後,檢察官或警方可依法聲請對賣家帳戶發動警示程序。一旦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將限制該帳戶之提款及轉帳功能,有助於保全賣家資產以供日後執行。惟警示帳戶之核發係由主管機關審酌個案情形決定,並非必然結果。
賣家要求當事人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存摺封面等高度敏感之個人資料作為退款之前提條件,此要求明顯欠缺正當理由。退款係賣家因契約不履行或詐欺而負有之法定義務,不得附加無關之條件。當事人絕對不應提供此類個人資料,以免遭受個資被盜用或進一步詐騙之風險。
在民事救濟方面,當事人得依民法第92條主張因受詐欺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4,700元。如賣家拒絕返還,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此外,若賣家使用之平台有爭議處理機制,亦可請求平台介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故意以虛假資訊誘使當事人付款,構成詐欺,當事人可提出刑事告訴並申請警示帳戶,同時循民事途徑追討損失。絕對不應向賣家提供個人資料。
- 立即保留所有交易證據,包含匯款紀錄、賣家商品說明截圖、雙方對話紀錄(賣家承認身分資料造假之對話尤為重要)。
- 攜帶上述證據至警察局刑事組提出詐欺告訴,說明賣家明知無法履行卻刻意陳述不實之事實。
- 於報案時一併要求對賣家帳戶發動警示程序,保全資產。
- 對賣家發出存證信函,依民法第92條撤銷買賣契約,並限期退還價金。
- 嚴禁提供個人資料予賣家,此類要求本身即可能係另一詐騙手段。
- 若賣家仍不退款,向管轄法院提起小額民事訴訟,請求返還4,700元及遲延利息。
- 向交易平台客服反映並舉報賣家,請求平台協助凍結賣家帳號及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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