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美容課程,美容同意書標註不能退費是有效的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某美容店家之課程服務,並簽署美容同意書,該同意書上載明不能退費。當事人欲終止課程並申請退費時,店家援引同意書條款拒絕退費。此外,同意書中另載明原本體驗價之消費可由店家以原價計算扣除,再扣手續費後辦理退費。當事人質疑此等不退費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店家以原價而非體驗價計算扣除之退費方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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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美容同意書中載明「不能退費」之條款,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禁止之定型化契約不公平條款?
  • 店家以原價而非實際支付之體驗價計算已消費金額作為扣除基準,是否合理合法?
  • 美容課程預付型服務契約之退費機制,是否有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店家額外收取手續費作為退費之扣除項目,其法律依據及合理性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美容課程同意書屬於由業者單方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其中「不能退費」之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因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衛生福利部已針對瘦身美容業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明確規定不得記載「概不退費」等排除消費者終止契約權利之條款。消費者購買預付型美容課程服務,依法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業者不得以同意書條款排除之。

就退費計算方式而言,店家以原價而非消費者實際支付之體驗價計算已消費金額,再從已繳總額中扣除,此種計算方式對消費者極為不利。消費者係以體驗價購買課程,雙方契約之對價即為體驗價,退費時自應以消費者實際支付之體驗價作為每次服務之計算基準。店家單方面以原價計算已消費部分,等於變相提高已消費之成本,壓縮消費者可退還之金額,此舉違反誠信原則,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等條款亦應認定為無效。

至於手續費之收取,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業者於消費者終止契約時得收取之費用有其上限規範,通常不得超過未使用金額之一定比例。若店家收取之手續費明顯過高或無合理依據,消費者得主張該費用不合理而拒絕。實務上,法院及消保官對於美容業者之退費爭議,多傾向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認定不退費條款無效並要求業者按比例退還未使用之費用。建議當事人向消保官申訴,依法主張退費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美容同意書中「不能退費」之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應屬無效。店家以原價計算已消費金額之退費方式亦不合理。消費者有權終止契約並請求退還未使用部分之費用,退費應以實際支付之體驗價為計算基準。

  1.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店家終止美容課程契約,並主張不退費條款無效,請求退還未使用部分之費用。
  2. 在存證信函中明確表示退費應以實際支付之體驗價計算已消費金額,而非以原價計算。
  3. 查閱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瘦身美容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確認店家違反之具體規範。
  4. 保留美容同意書影本、繳款收據、課程消費紀錄及與店家之所有溝通紀錄。
  5. 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退費金額。
  6. 若協商不成,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 日後購買預付型服務課程前,務必詳閱契約條款並確認退費機制,避免簽署不合理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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