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製沙發已付訂金可否退貨?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於傢俱行親自選購沙發,因展示品顏色不合意,遂與店家約定訂製其他顏色之同款沙發,並支付訂金兩千元。嗣後因家人反對而欲取消訂單退回訂金,店家以「訂製商品不能退」為由拒絕。消費者主張購買時店家未告知訂製品不可退貨,且估價單上亦未載明任何不可退貨之條款。

二、爭點

  • 消費者所支付之兩千元究竟為「定金」(民法第248條)或「預付價金」,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 店家未於締約時告知訂製商品不可退貨,且估價單未載明相關條款,消費者是否因此享有較有利之解約權。
  • 訂製商品是否屬於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定「合理例外情事」而排除七日解除權之適用。
  • 消費者因個人因素取消訂單,依民法定金規定之法律效果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248條(定金之交付):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249條(定金之效力):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解除權):本條適用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親赴實體店面購買之交易不在適用範圍內。(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解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本案交易屬實體店面購買,並非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故消保法第19條之七日猶豫期解除權於本案不適用。消費者不得援引該條作為退貨之法律依據。

其次,消費者所支付之兩千元,依交易慣例及估價單之記載,較可能被認定為民法上之「定金」。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即消費者)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換言之,若消費者單方面因個人因素取消訂單,店家有權沒收訂金。

然而,本案有一特殊之處:店家於締約時未告知訂製商品不可退貨或取消,估價單上亦無任何相關備註。依誠信原則,業者對於訂製商品之特殊限制(如不可退貨),負有事前告知之義務。若業者未盡告知義務,消費者可主張對於「訂製品不可退」此一重要交易條件欠缺認識,構成意思表示之錯誤(民法第88條),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就實務面而言,訂金金額僅兩千元,且沙發尚未開始製作或已開始但可轉售他人時,店家之實際損害有限。消費者可嘗試與店家協商,以喪失部分或全部訂金之方式解約,或協商變更訂製內容(如更換顏色為家人可接受者)以替代退貨。

五、結論與建議

  • 結論:訂製商品之實體交易不適用消保法七日猶豫期。消費者因個人因素取消,依民法定金規定原則上可能喪失訂金。但店家未事先告知不可退貨且估價單無相關記載,消費者有一定之協商空間。
  • 建議一:確認沙發是否已開始訂製生產,若尚未開始,店家之實際損害甚低,協商退還訂金之可能性較高。
  • 建議二:與店家協商替代方案,例如變更訂製顏色或款式為家人可接受者。
  • 建議三:若堅持退訂,可以書面方式向店家提出,說明店家未告知不可退貨之事實。
  • 建議四:保留估價單、付款收據及與店家之溝通紀錄作為證據。
  • 建議五:若協商不成,可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撥打1950申訴,由消保官協助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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