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廣告購買美容產品後被威脅提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透過網路廣告加入某自稱美容師之通訊軟體帳號,購買美容產品共計八千五百元,分兩次以超商取貨付款方式完成交付。取得第一批產品後,業者即推銷「第二部分」產品並宣稱需搭配使用方有效果,消費者因經濟困難拒絕後,業者暫時同意延後。消費者取得第二批商品並付清全部款項後,因對交易過程感到不適而不再回應業者訊息,業者隨後以「法務介入」、「律師接手」、「追究責任」等措辭威脅,甚至聲稱消費者持有之第二部分產品需賠償原價。

二、爭點

  • 消費者已付清全部商品款項並完成取貨,雙方交易是否已履行完畢,業者是否仍有請求權基礎。
  • 業者以「法務介入」、「律師接手」等措辭威脅消費者繼續購買,是否構成恐嚇取財或強制罪。
  • 業者聲稱消費者持有「第二部分產品」要求賠償,是否有契約或法律依據。
  • 消費者透過通訊軟體購物是否適用消保法通訊交易之七日解除權。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解除權):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誠信原則):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消費者已就所購買之兩批產品全額付清款項(共八千五百元),並已完成超商取貨。就此部分交易而言,雙方之買賣契約已履行完畢,業者並無進一步之請求權基礎。消費者並無義務繼續購買業者所推薦之「後續產品」或「第二部分療程」,購買與否完全取決於消費者之自由意志。

業者事後傳送之訊息中使用「法務介入」、「律師接手」、「調查檔案」、「追究責任」等措辭,意在使消費者心生恐懼而被迫繼續消費或支付費用。此等行為若足使消費者產生畏懼,在刑法上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若意圖藉此取得財物則可能成立恐嚇取財罪(第346條)。

至於業者聲稱「第二部分產品在消費者那裡」而要求賠償一節,由事實觀之,消費者係以取貨付款方式購得商品,該商品之所有權於付款取貨後即移轉予消費者,業者就已出售之商品並無請求返還或賠償之權利。此等主張於法無據。

此外,本案交易型態為透過通訊軟體購買,屬消保法上之通訊交易。若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欲退貨,尚可依消保法第19條行使解除權。惟本案消費者之主要問題並非退貨,而是業者之事後騷擾與威脅,故消費者之因應重點應在於保全證據並視情況報警。

五、結論與建議

  • 結論:消費者已付清所購商品款項並完成取貨,雙方交易已履行完畢。業者以法務名義發送威脅訊息要求繼續購買後續產品,不具法律強制力,消費者不會因不回應訊息而被合法起訴。
  • 建議一:立即截圖保留業者所有威脅訊息(含對話時間、帳號資訊及完整對話內容)。
  • 建議二:無需回應業者之威脅訊息,不回應本身並不構成任何法律責任。
  • 建議三:可封鎖業者之通訊軟體帳號以避免持續騷擾。
  • 建議四:若業者持續以不同管道騷擾或威脅,應至警局報案(涉嫌恐嚇取財或恐嚇危害安全)。
  • 建議五: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之不當銷售行為。
  • 建議六:日後避免透過不明來源之網路廣告及私人通訊軟體帳號購物,優先選擇有商業登記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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