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社群平台看到瘦身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購買產品,前後取貨三次。當事人於第二次取貨時已向業者表示不再購買,但業者以「已下單若不取貨就提告」為由要求取貨,當事人被迫同意。其後業者未經當事人同意又寄出第三批貨品。事隔一個多月,業者再度聯繫當事人,聲稱檔案顯示尚欠一萬元,須繳納滯納金並再取貨一萬元才能「結案」,否則將寄發律師函追究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以提告、律師函、滯納金等方式要求消費者繼續購買,是否構成恐嚇取財?
- 消費者已明確表示拒絕,業者未經同意逕行寄貨,消費者有無付款取貨之義務?
- 業者所稱之「檔案」「結案」「滯納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本案交易模式是否屬於通訊交易?消費者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行使解除權?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猶豫期解除權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民法第153條 — 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 消費爭議申訴程序
四、法律分析
本案為典型之LINE通訊軟體消費詐騙手法,業者利用消費者之恐懼心理,以不實之法律威脅迫使消費者持續購買。首先,就契約成立而言,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當事人已明確向業者表示拒絕繼續購買,業者在未經同意之情況下逕行寄貨,雙方就該次交易並未成立買賣契約,消費者並無取貨付款之義務。
其次,業者所稱之「檔案」「結案」「滯納金」等用語完全不具法律效力。一般商業交易中並無所謂「檔案未結案需繳滯納金」之法律關係,此為業者自創之話術,目的在於營造虛假的法律壓力迫使消費者就範。業者以寄發律師函、提告等方式威脅消費者付款,若其明知無合法請求權基礎而以此方式要求消費者交付財物,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或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再者,本案透過LINE通訊軟體進行交易,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之通訊交易,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得無條件退貨。即便就先前已取貨之部分,若仍在七日猶豫期內,消費者亦得主張退貨退費。建議當事人對業者後續之威脅不予理會,業者並無合法基礎可以提告,反而其威脅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之行為屬於典型消費詐騙手法,所稱之檔案、結案、滯納金等均無法律效力。消費者對未經同意寄送之商品無付款義務,業者以提告威脅付款反而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當事人無須理會業者之威脅。
- 對業者後續之聯繫及威脅訊息不予理會,切勿再取貨或付款。
- 完整截圖保存與業者之所有LINE對話紀錄,特別是業者威脅提告及要求付款之訊息。
- 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向警方檢舉該業者之詐騙行為。
- 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撥打1950專線)提出申訴,反映業者之不當銷售行為。
- 若業者持續騷擾或威脅,可至警局報案,對業者提出恐嚇取財或詐欺之刑事告訴。
- 將業者之LINE帳號封鎖,避免繼續接收威脅訊息造成心理壓力。
- 日後對社群平台上之瘦身、美容等廣告提高警覺,避免加入不明通訊帳號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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