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接受提眼肌手術,術後眼瞼內遺留藍色線頭異物,導致左眼角膜長期反覆受到刮傷,出現腫脹、劇痛、畏光、流淚等症狀長達半年之久。期間多次回診告知醫師症狀,但醫師未翻開眼皮詳細檢查,亦未告知瞳孔上角膜已出現白霧塊狀及凹凸不平之損傷。後經他院診所翻開眼皮即夾出異物(未需開刀),但左眼視力已從1.0嚴重降損至0.16,角膜潰傷導致散光殘影極為嚴重。當事人欲提起訴訟求償,但各醫院診斷證明僅記載角膜潰傷,不願載明視力受損等有利文字。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原手術醫師是否違反醫療常規,對術後遺留異物及角膜損傷未盡注意義務?
- 醫師未告知角膜白霧塊狀及凹凸不平之傷害,是否違反醫療法上之告知義務?
- 醫療糾紛應提起刑事告訴(業務過失傷害)或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抑或兩者併行?
- 診斷證明未載明視力受損,當事人應如何蒐集有利之醫療鑑定證據?
- 當事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包含修復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屬於醫療糾紛中之醫療過失案件,涉及手術後異物遺留及後續診療未盡注意義務兩個層面。就刑事部分,醫師於手術後遺留線頭異物於眼瞼內,且患者多次回診反映症狀卻未翻開眼皮詳細檢查,致角膜長期受損、視力嚴重降損,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惟須注意,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當事人應儘速提出告訴,以免逾期喪失權利。
就民事部分,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227條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兩個請求權基礎,向醫師及醫療機構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依民法第193條包括醫療費用、增加之生活需要費用及減少之勞動能力等財產上損害,另依第195條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建議刑事與民事同時進行,以刑事案件中之醫療鑑定結果作為民事訴訟之重要證據。
關於舉證策略,醫療糾紛訴訟之關鍵在於醫療鑑定。依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向法院聲請送請醫事審議委員會或其他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確認原手術醫師是否違反醫療常規。此外,應積極向他院取得載明視力前後變化之診斷證明,並申請調閱完整病歷紀錄。另醫師未告知角膜損傷情形,已違反醫療法第63條之告知義務,此亦為有力之請求權基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原手術醫師遺留異物且未盡診療及告知義務,致當事人視力嚴重受損,涉嫌構成過失傷害及民事侵權行為。建議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同步進行,透過醫療鑑定確立醫師之過失責任,以爭取修復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 儘速確認過失傷害告訴期間是否屆滿(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如未逾期應立即提出刑事告訴。
- 向原診所及後續就診之醫療機構申請調閱完整病歷紀錄,包含手術紀錄、回診紀錄、檢查報告等。
- 至大型醫學中心眼科就診,請求開立載明視力變化(從1.0降至0.16)及因果關係之詳細診斷證明。
- 委任具有醫療訴訟經驗之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並聲請醫療鑑定。
- 蒐集所有就醫收據、交通費用、請假證明等財產損害證據,以利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 考慮先向各縣市衛生局提出醫療爭議調處申請,作為訴訟前之替代紛爭解決管道。
- 保留與原手術醫師及診所之所有溝通紀錄,特別是醫師建議再次開刀但未說明異物問題之對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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