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課程解約退費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於社群廣告看到某電腦補習班之課程專案後購買,以分期付款方式繳費,自簽約起已分期繳付近兩年。該課程採自選排課制,消費者因工作因素自始至終未選過任何課程、未實際上過任何一堂課。消費者曾赴現場詢問解約事宜,業者表示開課三十日後即不得解約退費,縱使支付違約金亦不受理。消費者目前因債務壓力希望終止合約並停止分期付款。

二、爭點

  • 業者以「開課三十日後不得解約」為由拒絕退費,是否牴觸教育部頒布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消費者自始未選課、未實際接受任何授課,業者以「時間經過」而非「實際上課時數」計算已逾退費期限,是否顯失公平。
  • 分期付款係透過第三方融資公司辦理,消費者解約後是否仍須繼續繳付分期款項。
  • 消費者可循何種途徑主張解約退費及停止分期。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該條款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8條:補習班收退費標準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227-2條(情事變更原則):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增減給付。(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酌減):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四、法律分析

依教育部頒布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補習班之退費標準應依實際上課比例計算:未上課者應退還全部學費(得扣除已繳之行政費用,上限通常為總額百分之五至十);已上課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二分之一;已上課逾全期三分之一但未逾二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一。業者片面規定「開課三十日後不得解約」之條款,若低於上述法定退費標準,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該條款無效,仍應回歸法定標準辦理。

本案消費者自始至終未選課、未接受任何授課,其「已消費」之課程比例為零。業者以時間之經過(自簽約日起算)作為「已逾課時三分之一」之計算依據,而非以實際授課時數計算,此種計算方式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已抵觸法定退費標準之精神。消費者得主張適用「未上課」之退費標準,要求退還已繳學費之全部或大部分。

就分期付款部分,若係透過第三方融資公司辦理,依消保法施行細則及實務見解,消費者對補習班之解約事由原則上得對抗融資公司。消費者解約後應同時書面通知融資公司,說明已合法解除與補習班之契約,要求停止後續扣款並退還溢繳款項。

此外,消費者目前因多項債務無力負擔分期款項,若債務問題嚴重,可進一步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或考慮聲請債務更生或清算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 結論:業者以時間經過作為不退費依據而非以實際授課時數計算,該條款牴觸教育部頒布之法定退費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解約並依法請求退費。
  • 建議一:查閱教育部頒布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確認法定退費比例。
  • 建議二: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補習班解除契約,明確援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退費規定。
  • 建議三:同時書面通知分期付款之融資公司,說明已合法解約並請求停止後續扣款。
  • 建議四:向補習班所在地之縣市教育局申訴,由教育主管機關介入協調。
  • 建議五:若業者拒絕退費,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建議六:如有多項債務壓力,可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是否適用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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