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廣告消費詐騙與追加收費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於社群軟體上看到豐胸廣告後透過通訊軟體詢問,對方提供三種方案,消費者選擇最低價方案並付款購買。付款後數日,對方又告知需額外購買後續產品才能完成療程。消費者表示事先未被告知後續費用而拒絕,對方則聲稱案件已交由公司上層處理,要求消費者必須繼續付費,形成消費爭議。

二、爭點

  • 業者是否於締約前已充分揭露消費總價及全部費用項目,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資訊告知義務。
  • 業者以通訊軟體進行銷售是否構成「通訊交易」,消費者是否享有七日猶豫期之解除權。
  • 業者事後追加費用之行為是否構成民法上之詐欺,消費者得否撤銷意思表示。
  • 業者聲稱「案件已送公司法務」之威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涉及恐嚇行為。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解除權):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內容之效力):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92條(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 - 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之禁止):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四、法律分析

本案交易係消費者透過通訊軟體(LINE)回應社群廣告而完成購買,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通訊交易」之定義。依消保法第19條,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須說明理由。若消費者收到商品尚未逾七日,可直接行使此解除權。

其次,業者於銷售時僅告知單一方案之價格,未揭露完成療程需額外付費之重要資訊,有違消保法第22條廣告真實義務。業者所提供之方案若暗含「必須搭配後續購買方能生效」之條件,卻未於銷售時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意思表示係基於不完整資訊所為,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因被詐欺而撤銷。

再者,業者聲稱「案件已送公司上層」、暗示法務介入要求必須付費,此等恫嚇手段不具法律效力。業者與消費者間之糾紛屬民事爭議,業者並無強制消費者付款之權利。若業者之威脅內容足使消費者心生畏懼,消費者得考慮以恐嚇罪名向警方報案。

此外,該類透過社群廣告及通訊軟體進行之銷售模式,若業者未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消費者事後追索將更加困難,故應及早保全證據並尋求公力救濟。

五、結論與建議

  • 結論:業者事先未充分告知總費用而事後追加收費,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資訊揭露義務。對方以法務威脅施壓之行為不具法律效力,消費者無須因恐嚇而額外付款。
  • 建議一:立即截圖保留所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含廣告內容、方案說明、付款紀錄及威脅訊息)。
  • 建議二:若收受商品未逾七日,依消保法第19條以書面或訊息通知對方解除契約並要求退款。
  • 建議三:不再支付任何追加費用,對方所稱「必須付費」並無法律強制力。
  • 建議四: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撥打1950),或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不實廣告。
  • 建議五:若對方持續以威脅方式騷擾,可至警局報案(恐嚇取財或詐欺),並保留報案三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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