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買方)在臉書私訊向賣家表示欲收購A物品,後續詢問是否有完整的B物品可一併購買並出價,賣家同意。其後當事人改變意願表示不需要B物品,僅欲購買A物品,賣家以已告知其他有意購買之人已售出為由拒絕拆售,且該第三人實際上僅欲購買B物品之一部分。賣家認定當事人此舉為「跑單」,揚言將在臉書社團爆黑公布對話紀錄。當事人欲瞭解是否有義務購買完整之A加B物品,以及雙方行為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買賣雙方透過臉書私訊議價,在尚未付款交貨前,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成立?
- 買家於議價過程中變更購買範圍(從A+B改為僅A),是否構成法律上之違約或債務不履行?
- 所謂「跑單」是否為法律概念?買家是否因此負有法律責任?
- 賣家在臉書社團爆黑公布對話紀錄並發表評論,是否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之法律責任?
- 賣家以第三人已被告知售出為由要求買家必須購買全部商品,是否有法律依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及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須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成立。本案買賣雙方在臉書私訊中雖就A加B物品及價格曾達成初步共識,惟買家隨即表示僅欲購買A物品,此係對原議定內容提出新的條件,在法律上構成「新要約」,須經賣家同意始成立新契約。若賣家不同意僅售A物品,雙方就新條件未達合意,則契約並未成立,買家自無履約義務。即便認為原A加B之契約已成立,在尚未付款交貨前,此屬於雙方間之民事糾紛,賣家至多僅能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非以爆黑方式自力救濟。
「跑單」一詞為網路交易社群之慣用語,並非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不具特定意義。買家在議價過程中改變心意,屬於契約自由原則之範疇。若契約尚未成立,買家變更購買意願完全合法;即便契約已成立,買家之行為頂多構成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賣家應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而非以公開爆黑方式處理。
就賣家揚言爆黑之行為而言,在臉書社團公開對話紀錄並附加貶抑性評論,若其內容足以使他人對當事人產生負面評價,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以散布文字方式為之)。若僅以抽象性之侮辱性用語攻擊買家人格,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此外,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賣家請求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至於賣家主張因已告知第三人商品售出而要求買家必須購買全部,此係賣家與第三人間之問題,不得以此拘束買家之契約自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臉書私訊議價過程中買家變更購買範圍,若雙方尚未就最終交易條件達成合意,契約即未成立,買家無履約義務。「跑單」非法律概念,賣家不得以此作為爆黑之正當理由。賣家公開爆黑行為可能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之刑事責任。
- 截圖保存與賣家之完整私訊對話紀錄,尤其是議價過程及賣家威脅爆黑之訊息。
- 若賣家已在社團爆黑,立即截圖保存該貼文內容及留言作為證據。
- 透過私訊向賣家明確表示僅願購買A物品之最終意願,並留下文字紀錄。
- 若賣家確實在社團爆黑且內容損害名譽,可向警方提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告訴。
- 向臉書平台檢舉爆黑貼文,請求下架以減少名譽損害。
- 日後進行網路交易時,建議在達成最終合意前明確註明「議價中,尚未確認購買」等文字,避免爭議。
- 若因爆黑受有精神上損害,可考慮依民法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慰撫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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