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賣家在臉書社團販售商品特典,經他人揭發所售商品為盜版後,多位買家要求退款退貨或取消交易。賣家不僅拒絕處理退款事宜,反而威脅要對所有要求退款及取消交易之買家提起訴訟。賣家聲稱其行為站得住腳,當事人欲瞭解賣家是否有法律基礎對買家提告,以及此種威脅是否成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販售盜版商品,涉及何種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
- 買家購買到盜版商品後要求退款退貨,法律依據為何?賣家得否拒絕?
- 賣家威脅對要求退款之買家提告,是否有任何法律基礎可成立訴訟?
- 賣家以訴訟威脅買家之行為,是否可能反構成恐嚇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賣家販售盜版商品特典之行為,首先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五千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若以營利為目的,法定刑更高。若該盜版品同時仿冒他人商標,尚涉及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此外,賣家將盜版商品冒充正版販售,使買家誤信為正版而付款,已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施用詐術行為。
就買家退款退貨之權利而言,盜版商品不具正版之品質與價值,構成民法第354條所定之物之瑕疵。買家依民法第359條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此外,買家亦得依民法第92條以受詐欺為由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使契約自始無效,進而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價金。買家要求退款退貨完全是行使合法權利,並無任何違法之處。
至於賣家威脅對買家提告一節,販售盜版商品之賣家對要求退款之買家提告,完全缺乏法律基礎。賣家不可能以「買家要求退款」為由成功提起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因為買家係依法行使權利。反之,賣家以提告作為威脅手段阻止買家行使退款權利,若其言詞已達使買家心生畏懼之程度,反而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買家不僅無須畏懼,更可主動向警方檢舉賣家販售盜版品之犯罪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販售盜版商品涉及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刑法詐欺罪等多項法律責任,買家有充分法律依據要求退款退貨。賣家威脅提告毫無法律基礎,無法成立任何訴訟,反而可能構成恐嚇罪。
- 截圖保存賣家販售盜版商品之貼文、商品照片、交易紀錄及威脅提告之對話訊息。
- 向賣家明確表示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並要求限期退款。
- 向警察機關檢舉賣家涉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 若賣家持續以訴訟威脅,可一併對賣家提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告訴。
- 聯合其他受害買家共同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集體提起訴訟,增加求償效率。
- 向臉書平台檢舉賣家帳號販售盜版品之違規行為,防止更多消費者受害。
- 若賣家拒絕退款,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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