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社團買賣糾紛與賣家回應是否涉及恐嚇罪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臉書社團私訊向賣家洽購二手物品,原先議定購買全部商品,後改變意願僅欲購買部分品項。賣家認定此行為屬於「跑單」,隨即在臉書社團公開「爆黑」,包括公布雙方對話紀錄並發表帶有貶意之個人感想,且揚言將通知當事人之臉書好友。當事人使用實名帳號,擔憂此舉將損害其名譽及造成心理上之不安全感,欲瞭解賣家行為是否涉及恐嚇罪或其他法律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在臉書社團公開對話紀錄並發表貶抑性評論,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或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賣家揚言通知當事人之臉書好友,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買家在私訊議價階段變更購買意願,是否已成立買賣契約而負有履約義務?
  • 賣家公開個人對話紀錄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契約成立與否而言,依民法第153條規定,買賣契約須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成立。本案買家僅在私訊階段表達購買意願並進行議價,若雙方尚未就特定品項及價金達成最終合意,買賣契約即尚未成立,買家自無履約義務,變更購買意願亦非違約。縱認雙方已就全部商品達成合意,買家僅係變更購買範圍,賣家應循民事途徑主張權利,而非以爆黑方式自力救濟。

就賣家爆黑行為之刑事責任分析,賣家在臉書社團公開對話紀錄並附加帶有貶意之個人感想,若其內容足以損害當事人之名譽,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以散布文字之方式為之)。若賣家之言論僅為抽象謾罵或貶抑性用語,而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臉書社團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空間,符合「公然」之要件。

至於恐嚇罪部分,賣家揚言將通知當事人之臉書好友,若其意在以散布不利資訊使當事人心生畏懼,且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感到恐懼,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實務上法院會就行為人之言語內容、前後脈絡及一般人之感受綜合判斷是否達到恐嚇之程度。此外,賣家未經同意公開私訊對話紀錄中可能包含之個人資訊,亦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當事人除刑事告訴外,尚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侵權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買家在契約尚未確定成立前變更購買意願並不違法。賣家於臉書社團爆黑公布對話紀錄並發表貶抑言論,可能涉及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揚言通知好友之行為則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1. 立即截圖保存賣家在臉書社團爆黑之貼文內容、對話紀錄截圖及威脅通知好友之訊息。
  2. 向臉書平台檢舉該爆黑貼文,請求移除以防止損害擴大。
  3. 若認為名譽確實受損,可向警察機關提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或第310條誹謗罪之告訴。
  4. 若賣家之威脅言論使當事人心生畏懼,可一併提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告訴。
  5. 考慮透過律師發函要求賣家刪除爆黑貼文並公開道歉。
  6. 若受有精神上損害,可依民法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慰撫金。
  7. 日後進行網路交易時,建議在達成最終合意前先確認雙方權利義務,並以文字明確記錄交易條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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