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網購二手冰箱買到壞掉的冰箱,對方不願退貨該如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臉書社團向某商家員工購買一臺號稱2018年份之二手冰箱,總價新臺幣一萬四千元,送達後依指示靜置一天再插電,卻發現冰箱完全無法製冷。經原廠檢修後發現冰箱內部缺少散熱器、啟動器未裝設、壓縮機非原廠品牌,且實際出廠年份為2004年,與賣家描述嚴重不符。當事人多次聯繫賣家均遭推諉,消保官調解對方未到場,存證信函亦遭退回,現欲瞭解如何提起訴訟求償以及訴訟對象之認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冰箱無法製冷且零件遭更換、年份不實,是否構成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賣家明知冰箱實際狀況卻隱瞞販售,是否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
  • 訴訟對象應為商家負責人抑或實際接洽之員工?
  • 提起小額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是否需要對方身分證字號?如何取得對方資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冰箱無法製冷、內部零件遭抽換且壓縮機為非原廠品牌,實際出廠年份與賣家宣稱相差14年,已明顯構成民法第354條所定之物之瑕疵。依民法第359條,買受人得據此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全部價金一萬四千元。再者,依民法第360條,若出賣人係故意不告知瑕疵,買受人尚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包括檢修費用及運送費等額外損失。

就刑事部分,賣家將一臺2004年出廠、零件不全之冰箱謊稱為2018年份之正常品販售,涉嫌以詐術使買受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可向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關於訴訟對象,若員工係受僱於商家並以商家名義從事銷售行為,則商家負責人為契約之當事人,應以商家(或其負責人)為被告。若員工係以個人名義進行交易,則應以該員工為被告。實務上建議將商家與員工同時列為共同被告,由法院認定契約之真正當事人。至於對方身分證字號,提起民事訴訟並非必須記載被告身分證字號,僅需載明姓名及住所地址即可。當事人可透過臉書交易紀錄或匯款資料查得對方姓名,再透過戶政事務所或警方協助查詢地址。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販售之冰箱有重大瑕疵且涉嫌虛偽陳述,當事人得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退款,同時得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訴訟無須對方身分證字號,以姓名與地址即可起訴。

  1. 備妥購買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原廠檢修報告等完整證據。
  2. 向警察局或地方檢察署對賣家提出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告訴。
  3. 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一萬四千元及相關損失。
  4. 起訴時將商家負責人與員工列為共同被告,避免對方互推責任。
  5. 透過匯款紀錄向銀行查詢收款人姓名,或請警方協助查詢對方戶籍地址。
  6. 若選擇聲請支付命令,注意對方得於收到後20日內異議,屆時將轉為訴訟程序。
  7. 全程保留與賣家之溝通紀錄,包括對方推諉及拒絕退款之言詞,作為法院審理時之佐證。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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