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練課逾期未使用退費180天合約限制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原有23堂教練課未上完,於民國110年10月23日因五倍券優惠再購買30堂教練課程。上課至111年8月後,因家人確診、健身房疫情、顧小孩及工作加班等原因停止上課。目前30堂新購買之課程完全未使用,但合約約定「30堂課自簽約日起180天內必須使用完」,若以此計算,課程期限已逾。當事人詢問如何退費,以及若店家主張此條款不讓退費應如何辦。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健身房合約之180天使用期限條款,是否具有限制消費者退費之效力?
  • 因家人確診、疫情等不可抗力或客觀障礙導致無法上課,是否影響期限條款之適用?
  • 30堂課程完全未使用,消費者是否仍有退費請求權?
  • 消費者應如何主張退費並計算退款金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健身房合約中「180天使用期限」條款之效力,以及期限已過之情形下消費者是否仍有退費請求權。依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公告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有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健身中心應按比例退還未使用之費用,且此一規定不得以契約條款排除之。

就180天期限條款而言,若此條款之效果係使消費者未於期限內使用完畢即完全喪失退費權利,則此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該條款應屬無效。健身中心不得以此條款剝奪消費者就完全未使用課程之退費請求權。

本案當事人未上課之原因(家人確診、健身房疫情停業、顧小孩、工作加班)具有相當之客觀正當性,特別是家人確診及健身房疫情停業期間,係屬不可抗力之事由。依民法第230條,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不構成遲延責任。換言之,疫情期間無法上課所導致之期限使用不足,不應計入180天期限之計算,或至少不應作為拒絕退費之依據。

就退費金額計算而言,30堂課程完全未使用,退費應按其占購課總費用之比例計算。就已上完的原有23堂課之費用,則不在本次退費請求之範圍內,應分別計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合約中180天期限條款若完全剝奪消費者退費權利,屬無效條款。消費者得主張終止合約並退還30堂完全未使用課程之費用,疫情期間因不可抗力無法上課之事由更支持此主張。

  1. 整理相關事證:購課合約、付款收據、未使用30堂課程之紀錄,以及疫情期間健身房停業或自身無法上課的相關記錄(如家人確診通知)。
  2. 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健身房,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終止合約,要求退還30堂未使用課程之費用。
  3. 明確指出180天期限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之規定,屬無效條款。
  4.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說明疫情期間停課及顧小孩等客觀障礙。
  5. 若協商不成,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6. 退費金額建議主張全額退還30堂課程之費用,因其完全未使用,依比例計算退款應無疑義。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