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製化商品逾期交貨可否取消訂單及退款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網路向賣家訂製客製化LOGO商品,賣家承諾5至7天內提供初稿。然而超過約定期限後賣家表示尚未完成,請求再延3天,當事人亦予同意。延長期限屆滿後,賣家持續失聯未交付初稿,當事人遂申請取消訂單。然而賣家在當事人申請取消的同時立即提交成品,且該成品並非當事人所需之規格,賣家拒絕全額退款並主張應按比例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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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賣家逾期未交付客製化商品,買方是否有權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款?
  • 客製化商品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關於七日猶豫期之規定?
  • 賣家於買方申請取消後始交付不符需求之成品,該給付是否構成債之本旨之履行?
  • 賣家主張按比例退款是否有法律依據?買方是否有義務接受部分退款?
  • 賣家逾期交貨期間失聯之行為,是否構成給付遲延之歸責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客製化商品之承攬契約關係。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賣家承諾5至7天交貨,嗣後雙方合意延長3天,此屬確定期限之約定。期限屆滿後賣家仍未交付且持續失聯,已構成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當事人多次催促未果後申請取消,符合解除契約之要件。

關於客製化商品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日猶豫期,依同法第19條之1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客製化商品經消費者事先同意者,得排除七日猶豫期之適用。然而,本案之解約理由並非單純行使猶豫期解除權,而係基於賣家給付遲延,故不受此例外規定之限制。賣家逾期未交貨已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依民法規定本即享有解除契約之權利。

至於賣家在當事人申請取消之同時才交付成品一事,該成品既非當事人所需之規格,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成品不符約定規格,構成不完全給付,當事人無義務受領。賣家主張按比例退款缺乏法律依據,蓋契約既經合法解除,依民法第259條規定,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賣家應返還全部已收價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判決意旨亦指出,給付遲延經催告後仍未履行,解除權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回復原狀。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逾期未交付客製化商品且經催告後仍未履行,當事人有權依民法第254條解除契約。賣家於解約後始交付不符規格之成品,不影響解約之效力,當事人得請求全額退款。

  1.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賣家解除契約,載明解約理由(給付遲延、成品不符約定)及全額退款之請求。
  2. 保存所有與賣家之對話紀錄,包含原始承諾交期、延期合意、催稿未果及賣家失聯等證據。
  3. 截圖保留賣家所交付之成品與原始訂單規格不符之比對資料。
  4. 若透過電商平台交易,可同時向平台申請退款及客訴處理。
  5. 如賣家仍拒絕退款,可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調解。
  6. 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小額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7. 未來訂購客製化商品時,建議事先約定明確交期及逾期之違約條款,並保留書面紀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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