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某店家因消費糾紛進行和解,雙方簽署和解書並按捺手印。和解書雖載明應製作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但實際上僅在一份紙本上完成簽署手續,該紙本由店家留存,當事人僅以拍照方式留底。店家當時有錄影錄音表示拍照亦可,當事人因此想確認該份和解書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和解書約定一式二份但僅製作一份,是否影響和解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 當事人未持有和解書正本而僅以拍照留存,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如何認定?
- 店家錄影錄音同意當事人以拍照代替持有正本,此一行為是否構成對契約條款之合意變更?
- 若日後店家否認和解書內容或主張和解無效,當事人應如何舉證?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53條 — 契約因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 民法第736條 — 和解之定義與成立要件
- 民法第737條 — 和解之效力
- 民法第3條 — 書面之定義與簽名蓋章之效力
- 民事訴訟法第352條 — 私文書之證據力
-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 — 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者推定為真正
四、法律分析
按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係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為諾成契約,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契約因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因此,即使和解書未依約定製作一式二份,只要雙方就和解內容達成合意並完成簽名蓋手印,該和解契約即已有效成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亦明示:「和解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僅需當事人互相讓步而終止爭執即足。」
關於和解書僅一份且當事人僅拍照留底之問題,應從兩個層面分析。首先,在契約效力層面,和解書上載明「一式二份」僅為文書製作之約定方式,屬於契約之附隨事項,非契約成立之要素。未依約定製作二份,僅生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之問題,不影響和解契約本身之效力。其次,在證據層面,當事人以拍照方式留存之和解書照片,依民事訴訟法第352條及相關規定,雖非文書正本,但仍具有證據能力,法院得依自由心證判斷其證明力。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店家當時以錄影錄音方式同意當事人拍照留底,此一錄影紀錄不僅佐證了和解過程之真實性,更可證明雙方對於「以拍照代替持有正本」已達成合意,店家日後不得再主張當事人未持有正本而否認和解效力。此外,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私文書經本人簽名或蓋章者,推定為真正,店家若欲否認和解書之真正,應負舉證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和解書雖僅製作一份且當事人僅拍照留底,但因和解為諾成契約,雙方已簽名蓋手印且意思表示合致,該和解契約仍具有法律效力。店家之錄影錄音紀錄更可佐證和解過程之合法性。
- 妥善保存和解書之拍照檔案,建議備份至雲端儲存空間,避免手機故障導致檔案遺失。
- 確認照片畫質清晰,和解書全文內容、雙方簽名及手印均清楚可辨識。
- 向店家要求提供和解書影本或以存證信函要求補發第二份正本,以完善書面紀錄。
- 若店家有提供錄影錄音檔案,應一併保存作為佐證資料。
- 若店家日後不履行和解書內容,可持拍照之和解書及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和解契約之效力。
- 未來簽署重要文件時,務必要求各執一份正本,並當場確認取得。
- 如有疑慮,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和解書內容之完整性與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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