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課程退費遭店家以原價扣款之消費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某健身中心購買12堂教練課程,原價每堂新臺幣2,588元,以現金一次付清之優惠價每堂2,088元成交,總計支付25,056元。當事人已上完8堂課後決定退費,店家卻主張超過一半堂數須以原價2,588元計算已上課程之費用,但合約中並無此項約定。雙方因退費金額計算方式產生爭議,無法達成共識。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店家於合約未載明之情況下,可否片面主張超過一半堂數應以原價扣款?
  • 健身課程退費應以何種單堂價格作為計算基準——實際繳納之優惠價抑或原價?
  • 該健身中心之退費條款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定型化契約不當條款?
  • 消費者可循何種法律途徑主張合理退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據體育署公告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健身中心於消費者終止契約時,應以消費者實際繳納之費用為計算基礎,扣除已使用堂數之費用後退還餘額。本案當事人係以每堂2,088元之優惠價一次付清12堂課程,此即為雙方合意之實際交易價格,退費計算自應以此價格為基準。店家片面主張超過一半堂數需改以原價2,588元扣款,不僅合約中無此約定,更違反契約誠信原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店家臨時附加之「超過一半堂數以原價計算」之主張,即便事後聲稱為內部規定,因未明確載於合約中,對消費者不生效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72號判決指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應以有利於消費者之方式為之。店家若欲主張特殊扣款方式,應於締約時明確告知並載入合約,否則不得於退費時片面加重消費者負擔。

就退費金額之計算而言,當事人共支付25,056元(2,088元乘以12堂),已上8堂課應扣除16,704元(2,088元乘以8堂),店家應退還8,352元(2,088元乘以4堂)。店家若主張扣除合理之行政手續費,亦應於合約中事先約定且金額須合理,不得以變更單堂計價方式之手段實質減少退費金額。消費者如遭遇此類退費刁難,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店家於合約未載明之情況下,不得片面主張以原價扣款。退費應以當事人實際繳納之優惠單堂價格2,088元為計算基準,扣除已上8堂之費用後退還剩餘4堂費用。

  1. 先以書面(存證信函)向店家正式提出退費請求,載明應退金額及計算方式,並限期回覆。
  2. 詳細檢視當初簽訂之合約內容,確認有無關於退費計算方式之特別約定。
  3. 保留繳費收據、課程紀錄、與店家之溝通紀錄等相關證據。
  4. 如店家仍拒絕合理退費,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5. 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立之調解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6. 調解不成立時,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主張依實際繳費標準退費。
  7. 日後購買課程前,務必確認合約中退費條款之具體內容,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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