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交友軟體認識某美容業者員工後加LINE,1月14日前往其工作場合做美容。事前告知只需帶1,500元,但抵達後在封閉的2樓工作室被推銷課程,與業者員工對峙約10餘分鐘後,在壓力下同意一個月3,000元分30期(以和潤借貸電話確認),實付1,500元之收據加1,500元入會費。事後回家後悔,2月15日收到帳單時才想起此事。當事人已向消保官提起申訴,申訴理由包含:業者未告知七日解除權、未給予合約(甲乙方各一份)、消費者詢問退款卻被要求親自到店。分期款項(和潤)已在催繳,当事人不知是否應繳,擔心被強制扣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誘導消費者前往美容,於封閉空間強迫推銷之行為是否構成訪問交易?
- 業者未告知七日解除權且未交付合約,消費者之解除權是否仍有效?
- 消費者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9條第3項之保護?
- 消費申訴進行中,消費者應否繼續繳納和潤分期款項?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 — 訪問交易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交易七日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 — 未告知解除權之法律效果
- 民法第92條 — 受脅迫或不當施壓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至第46條 — 消費爭議申訴及調解程序
四、法律分析
本案業者透過交友軟體邀請消費者前往店面,並非消費者基於購物目的主動前往,且係在封閉環境(2樓工作室)遭施壓推銷,此種情形高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上「訪問交易」之定義。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各種方式接觸消費者並使其接受交易之情形,不限於業者上門推銷,以誘導方式使消費者前往特定場所並施壓推銷,亦屬訪問交易之範疇。
就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訪問交易之業者訂立契約時,應將解除契約之相關事項以顯著字體詳細記載於書面,且應交付消費者。本案業者未告知七日解除權,且未交付甲方(消費者)合約,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業者違反第18條規定者,解除契約之期間自消費者知悉有解除契約之相關事項時起算,消費者之解除權期間因此延長,不受原七日之限制。
就分期款項是否應繳之問題,和潤分期屬消費者與和潤公司間之獨立貸款契約。消費者已向消保官申訴,正在進行消費爭議處理程序,在此期間建議以書面通知和潤公司,說明原服務契約正進行消費爭議申訴,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之解除權尚在行使過程中,請求和潤公司暫緩催繳或凍結帳款。和潤公司收到此類通知後,通常會暫時配合待爭議解決。若和潤公司仍持續催繳,消費者可向消保官申訴時一併說明此情形,請求協調。暫不繳納期間若產生滯納金,日後爭議解決時可一併向業者請求。
就消費者查詢退款被要求親自到店之問題,業者此舉可能係試圖在消費者缺乏第三方保護之情況下,施壓消費者放棄申訴或同意較低之退費金額。消費者無須親自前往,可透過書面(存證信函)或消保官居中調解方式處理,不必在無保護之情形下單獨與業者接觸。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誘導消費者前往並於封閉環境施壓推銷,屬訪問交易。業者未依法告知解除權且未交付合約,消費者之七日解除權期間尚未起算,仍得行使解除契約之權利。申訴期間可通知和潤暫停繳款,並堅持透過消保官居中調解,無須親自赴店。
- 繼續配合消保官之申訴程序,提供所有相關事證(LINE對話紀錄、到店當天情形之書面陳述、收據等)。
- 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向和潤公司告知:已就美容服務契約向消保官提起申訴,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解除權,請求暫停催繳分期款項,待消費爭議解決後再行處理。
- 明確拒絕業者要求親自到店之要求,所有溝通以書面或透過消保官進行,留存完整紀錄。
- 若消保官調解不成,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契約並退款。
- 就業者誘導入店、封閉施壓推銷、未告知解除權等行為,可向主管機關(消保官或衛生局)申請對業者進行行政裁罰。
- 保留所有LINE對話紀錄,尤其是業者說「只需帶1,500元」之承諾,與實際消費情形不符者,可作為不實廣告或詐欺之佐證。
- 若和潤公司仍強制扣款,應向消保官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反映,請求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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